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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嫖娼”其实就是搬石砸脚

时间:2015-06-01 13:43 来源: 作者:李小胜 点击:
简而言之,公家的钱,就叫做公款。那么,私人是没有权力随意支配的,一旦动用了,就有侵犯公家财产的嫌疑,如果个人将公家的钱用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盈利活动,那么就是犯下挪用公款罪,这在《刑法》上早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款嫖娼源于权力“用错地方”,自当反思。

日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通报查处15起典型案件,其中北京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海生所犯之事让人大跌眼镜。因花费1.08万元公款吃喝嫖娼,王海生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撤销资深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务,降为一般员工。

简而言之,公家的钱,就叫做公款。那么,私人是没有权力随意支配的,一旦动用了,就有侵犯公家财产的嫌疑,如果个人将公家的钱用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盈利活动,那么就是犯下挪用公款罪,这在《刑法》上早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款嫖娼源于权力“用错地方”,自当反思。

可如今,总有官员“揣着明白装糊涂”,习惯将公款当作私款,花天酒地般肆意挥霍,实在让人痛心,无疑也折射了权力任性和监管之疏。这不,纵观中国电信北京公司王海生公款嫖娼案,作为国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将1.08万元用在自己的吃喝和嫖娼上,这明显已经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围,更有失官员党性官德。

古人云,“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当下,干部嫖娼似乎并不稀奇。原深圳市政法委原副巡视员王合意嫖娼40余次,从来没花公家一分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夜总会嫖娼,也是自掏腰包。然而,作为堂堂北京电信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的王海生,却心安理得地拿着公款去嫖娼,还真不多见。

诚然,“食色性也”。官员嫖娼,很多时候都被归咎于私德有亏、党性不强,受到的处理也多是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开除公职这类的党纪政纪处罚。对于一般嫖娼行为来讲,这无可厚非,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就算群众对这些嫖娼官员有多么的不满、多么的愤怒,也不可能把他们侵猪笼。但如果是公款嫖娼,性质就变味了,只会换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希望各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都能把这从严治党的这个“严”字记在心头,用最严的措施去约束干部,用最严的办法念好干部“紧箍咒”。(文/李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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