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委近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 其实,稍稍留心就会发现,早在2005年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廉政工作意见》中,就有相关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书面报告,不能以为是“私事”、“隐私”就隐瞒不报。 如此看来,这个看起来想得很美的报告,实施起来却有点勉为其难,足足用了十年还在原地摇摆。如今,又随着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而再次风起,引起争鸣。笔者真无心再探讨辩证,只想说既然弄出来,那就好好想想如何落到实处,如今到底遭遇了哪些困难呢? 首先,难有自觉。试想,对于那些暗地里包“二奶”“小蜜”做“地下情人”的领导干部来说,本就是“一晌偷欢”,游离在群众和组织监督之外,来获得新鲜刺激感,又有谁会写个报告向组织交代,岂不是异想天开? 其次,无力阻止。本来是为了能够全面掌握干部婚姻变化的监督措施,当组织部门报告收到干部递交的报告时,只能望“报”兴叹,顺其自然。很难从根本阻止这种违背道德的既成婚姻的发生与存在。 最后,无法核查。婚姻作为一件两个人之间比较隐秘的关系,按照青春小说的写法,是双方契约之下的长期居住。那么,在核查真伪时,能否排除各自守口如瓶的私下交易,能否拿到第一手资料,值得大大存疑。 公正廉洁、作风优良一直是公众对各级官员的期待,也是干部素质建设的努力方向。对于那些大多数的“好干部”而言,他们更是做了“冤大头”,让其陪着别人来遭罪。 政策既出,如何执行不打折扣,不成摆设,是考验决策者的一道答卷。不然还是趁早收回成命,少些不切实际“花瓶”烘托,多干点有现实意义的行动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