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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上遭猥亵无需泛道德批判

时间:2014-12-12 05:22来源: 作者:王传涛的小屋 点击: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车上坐满乘客,没有一个人帮助她。近日记者从社旗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车上坐满乘客,没有一个人帮助她。近日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大巴是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有乘客遭遇危险,无论该车的司机,还是满车的乘客,在情理上和道义上都应该伸出援手。然而,司机和乘客,都再一次不出意料地扮演了“冷漠的中国人”及“路人甲”的角色。面对这样一现象,再结合之前那些老掉牙的“不扶跌倒老人”以及“小悦悦”等事件,指责国人道德沦丧、见义勇为精神消失者,不再少数。

年轻女性在车上遭到猥亵无人施助固然值得反思,但是,当下对于国人的批评与矮化却一直停留在泛道德化的低层面上。至于我国社会的道德土壤或者说叫道德根基,却并没有更为深层次的考虑。在笔者看来,仅仅对私人道德进行批判不会有真正的建设性,如果制度给予好心人以真正温暖的关怀呵护,则或可起到挽救公德于既倒的作用。

提及见义勇为,在制度层面、执行层面总有一些绕不开的悲情桥段。一是,关于见义勇为,到现在为止在国家立法层面,仍然没有一部专业法,也没有全国统一化的保障与奖励实施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在见义勇为问题上,各自为政,自说自话,标准不一;二是,各地对见义勇为事迹的保护与奖励,普遍较低,对百姓见义勇为的最高奖励远远比不上对公务员的因公负伤奖励,这都不能激起公众做好事的欲望;三是,好事容易做,但申请见义勇为却总被认为是程序复杂,以至于许多好心人流血又流泪,身残之后奔走于政府各部门却得不到英雄称号和奖励者大有人在;四是,除了被讹上的风险,还有可能因为失手造成对凶手的致命伤害而受到刑罚。

以上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就是一个问题——在我国,见义勇为的成本很高。于是,我们总是会拿出孔老夫子的那句“见义不为,无勇也”来批判。可是,要明白的是,“勇为”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要不然也不足以称为“勇”。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见义勇为牺牲上百人,负伤2600多人。可以设想,如果制度冷漠,却让老百姓总是在这样的时候热血沸腾,未免有失公允,甚至于把百姓往危险境地里推的意味。

在许多法治文明相对发达的国家,他们往往把见义勇为分成两个层面。一是,积极的见义勇为,二是,消极的见义勇为。所谓积极的见义勇为,就是公民自行打击犯罪,用身体和武力制服犯罪或不法人员;而消极的见义勇为,则只负责报警,如果自身没有打架的能力,贸然去施救别人或与不法之人进行格斗,很可能会有更多更大的损失。在许多国家,为了避免产生暴力伤害,积极的见义勇为被严格限制;同时,对一些行业的职业道德,却要求极为严格。

在此案之中,我们需要批判的是,大巴上连消极的见义勇为即报警也没有,尤其是身为司机却无视这种卑鄙行径在自己巴士上发生,更远离了其职业操守与工作义务。除此之外,对公德的批判不可泛道德化,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当是,当下社会对于积极的见义勇为过于依赖而没有进行限制,同时对于消极的见义勇为没有进行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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