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近日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一案二审裁定虽然已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舆论却仍未有结束之迹象。而此次,“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的消息一经披露,更是再次把此事件推向了民众舆论的又一高峰。 当然,对于这样的二审裁定,有表示支持肯定的,也有表示质疑否定的。表示肯定的认为,自认行贿法院不认定是证据说了算,是法治的进步,亦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严格遵循。而表示质疑否定的认为,这真是咄咄怪事,难道6名公安高官集体做了伪证?而检方又在哪里呢?这是否也是产生自法律对行贿犯罪纵容的大环境呢?等等。 但是,不论是表示支持肯定的,还是持质疑否定态度的,笔者认为,这都是对该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也是对相关部门就此事件留下的疑问,开展下一步调查的一个舆论助推。但让笔者纳闷的是,既然检察院对已对此进行指控,为何法院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呢?既然“证据不足”为何又如此急于的“盖棺定论”呢? 众所周知,行贿也是一种犯罪。作为知法执法的警官行贿,应罪加一等。而在6名警官自认行贿的事实面前,这如同犯罪分子自首以赎罪之行为,当地法院却视而不见,并坚决对此事实“不予认定”。再加之,该检察院对此裁定所保持的“沉默是金”之态度,这就不得不再惹公众强烈的质疑问难了。那么,面对这舆论的悠悠众口,相关部门又该作何解释呢? 虽然,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这几项事实,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但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查证,想必此事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管自认行贿法院不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体现,也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严格遵循,更或是法治的进步。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此事就此“盖棺定论”的理由,更或是“借口”。因此,在这6名警官的凿凿言辞下,希望当地法检部门积极作为,彻查此事,从而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司法一个公平正义,维护党纪国法之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