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龙泉镇东龙门村党支部书记段某及村委会主任吕某,在拆迁过程中违规确认违法建筑为宅基地房屋,并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损失167万余元。两人被门头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8月19日《京华时报》) 从法院审理看,段某和吕某身为基层组织负责人,在本村重大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中,将不应给予补偿的违法建筑确定为村民住宅进行补偿,造成国家拆迁资金流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虽然段某和吕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其中有两个问题让人难以释怀。 一是如何完成助违建房套取拆迁款的?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违建房,就是没有经过国土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显然该违建房屋不具有土地规划手续,也不可能具有房屋产权使用证书。其次,要明白拆迁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既然如此,那么时任村支书和村主任在帮助违建房套取拆迁款时,是如何将这些手续完善具备并进行登记的?到底是根本就没出示手续,还是弄虚炮制的假手续?在段某和吕某滥用职权的同时,作为其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否又存在履职不到位呢?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为何段某和吕某要助违建房套取拆迁款呢?一句违规确认违法建筑为宅基地房屋,就能转移人们关注的视线?常言道,无利不起三更。这何况不是几百上千元的农作物补偿,而是高达167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费。难道段某和吕某在助违建房套取拆迁款的过程中,就没有一己私利在其中?如果真是如此,那该村的其它违建房屋为何没能有如此好运呢?未必在该村仅有4户违建房屋,恐怕不仅仅是笔者难以相信。因此,是否从中捞取了好处,应给公众有所交代。而事发后违规套取拆迁款的4户居民仅退还了部分款项,也不得不让人往这方面产生猜测联想。 小小的村支书、村主任,为何在农村房屋拆迁中肆意违法违纪,能一手遮天,还真是不得不让人深思。依笔者看,还不是什么法规缺失,制度不健全,而是相关部门履职管理不到位,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公众监督不畅。从近期查处的违纪违法的村官来看,又何尝不是如此,少数村官成为了横行乡里的土皇帝,欺压村民的土霸王,由此可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何等的急迫和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