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负责人证实,因为在派出所审讯室内被打伤,造成耳膜穿孔,该市男子梁松帅获得了警方30万元的赔偿,并签订协议承诺不再追究当事民警。不过,梁松帅最近准备放弃这个承诺。(8月19日,新浪网) 据了解,这份赔偿协议签订于2014年1月14日,甲方为登封市公安局,乙方为梁松帅,协议落款处盖有登封市公安局的公章。该协议上还有两名见证人,为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勋及登封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陈玉辉。 协议书称,2013年11月27日晚,梁松帅在登封市公安局卢店派出所审讯室被民警打伤,造成耳膜穿孔,“现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登封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梁松帅现金30万元,梁松帅不再追究派出所民警的任何法律责任,且永不反悔。 无疑,30万元的所谓“赔偿款”在公众眼里只能算作是“封口费”而已,然而怕闹事,登封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梁松帅现金30万元,这样的做法本就不合理。 首先,作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审讯之时本就不能对当事人动手,登封市公安局卢店派出所审讯室的民警更是将梁松帅打伤,造成其耳膜穿孔的实事,其次,登封市公安局事后企图用30万元“封口费”防止事情“泄露”。 显然,作为执法单位,在发生了事故后给予一定的补偿本是无可厚非,但高达30万元的赔偿难道就真能弥补所发生的过失么?答案不言而喻。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规范当前的执法乱象还需制定强有力的制度措施来规范,只有下大力气,才能真正赢得群众的满意。(刘洛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