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有云南媒体报道称,四川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在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求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酒驾会严惩,喝酒需谨慎。酒驾入刑,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如一道“紧箍咒”,牢牢的套在驾驶者的头上,减少了酒驾事故的发生。而温州开出的细则处分办法,更似一座“五指山”,重重地压在党员干部的身上,有效的遏制了干部酒驾行为。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党员干部虽非天子,但对其酒驾行为,或因特殊的“公家”背景,或因身份的“权力寻租”,较之于公众,判刑标准与执行力度,如“雾里看花”,模糊不明,界限不清。温州开出的细则处分,则从行政制度上规避了这一空白,填补了酒驾干部“逃逸”的漏洞,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一个新政策的出台,其实施过程必将是“一路颠簸”。如何掌握处分的标尺?如何监管执行的公正?如何规避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权交易”?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若只是“墙上制度”,“书中规定”,未根植于党员心中,未执行于干部手中,终究不过是“画饼充饥”。 然而,无论是酒驾入刑,又或是细则处分,莫不是治理酒驾的必要非充分手段。虽然针对酒驾者,提高其违法违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酒驾行为,但这只是从外医治“酒驾之顽疾”。“治标”更需“治本”,要根除酒驾,必须往内深触“病根”,对症下药,内外兼治。 归根结底,酒驾本是道德门槛,跨出门槛才入法律“禁区”。治理酒驾,必须从道德入手,在法律制度的“刚性”监管下,促使宣传教育的“软着陆”,让“酒驾者”明白:饮酒驾车无疑于“与死亡同行”,害人害己害社会。要不断提升大众的交通文明素质与安全出行修养,从骨子里形成有法可依、有纪可循良好氛围,让“酒驾”远离,让平安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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