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广西、广东、山东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搜狐新闻)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是借国家、集体、组织、个人的钱,可地方政府一借钱,一赖就是好几年。赖着群众的钱不还本就不是一件小事,一些地方政府还长期拖欠债务,尽管法院已经判决还债“官赖”们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玩起“躲猫猫”,把财政资金全部转移进专用账户,造成无钱可还假象,判决书俨然成了“法律白条”。这样的政府,彻底伤了群众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规定,也是几千年道德养成。地方政府,本是为民服务的场所,因种种原因窘状,居然耍起了无赖,充当起了欠债不还的杨白劳。我们也不想做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无用功,只是想向当下讨个说法,这件事总不能因时隔境迁,随着地方领导干部的调配,就此将欠百姓的钱款推翻不算了吧?政府赖账不还,丢掉的岂止是公信力? 如果一个为民办事机关,总是千方百计,变着法从群众手中刮汁补肉,只进不出,这还有什么公信可言?“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在哪里? 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地方政府拖债的现象大多讳莫如深。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正常状态,不仅影响了政府的信誉,更搅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质上是对法治的破坏。 群众之事无小事,希望地方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当地企业还钱时间答复为好。一个“拖”字当头,非一个责任型政府所为,也非党和人民愿意看到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