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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岂能成为腐败掮客

时间:2014-06-10 10:17 来源: 作者:郭晓冉 点击:
退休官员利用自己任职时积攒的影响力,在退休后“发挥余热”的事情屡见不鲜。更有不少官员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在职时积累下来的人脉已成为官员退休后牟利的重要资本。

近期,广东省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等多名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退休官员相继被查,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反腐新动向。从各地查处的反腐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腐败官员在退休后,仍然不忘捞钱,利用在任时积累的人脉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6月9日新京报)

退休官员利用自己任职时积攒的影响力,在退休后“发挥余热”的事情屡见不鲜。更有不少官员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在职时积累下来的人脉已成为官员退休后牟利的重要资本。

退休干部成为最受欢迎的“行受贿经纪人”,缘于他们的特殊人脉等资源。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退休后与企业接触更加便捷。

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

对于这类退休干部充当腐败掮客的做法,必须严惩不贷,方可以儆效尤。对行受贿经纪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虑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风险成本。建议有关部门对退休干部到企业或行业协会任职兼职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以加大对退休掮客的制度、法律约束。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退休干部如果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反腐败工作,也能成为推进反腐的一股重要力量,为我国反腐败工作发挥余热。退休后,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有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脱离了单位的种种管束,不用受领导权威制约,跳出了利益联盟的辐射圈,相对超脱,举报起来也更彻底,更具威信。

有人提出,为什么要这些老干部等到退休之后,才成为反腐败的宝贵财富?重视退休老干部资源,同时也建设在职人员的监督环境,增加来自内部的监督力量,不失为当下反腐败事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作者/郭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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