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蕾)因丧失了高速路通行卡,底本5元的行程,北京司机杨军却被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团体有限公司依照最远端进口收取了95元通行费。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多收取的通行费90元后,首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撤销了丰台法院的一审讯决,终审改判驳回了杨军的诉讼要求。只管成果改了,但判决中仍然指出首发公司其现行收费管理和服务体制、观念上存在不完善、不周全之处。
二中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公正原则跟老实信誉准则,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才能等因素,要求首发公司供给相干录像资料以利于查明事实,合乎我公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划定。但因为首发公司车道录像资料保存期限较短,客观上导致首发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无奈提供录像资料。固然杨军称他当时就请求首发公司保留录像材料,但未举证证实。裁决以为,原审法院未充足斟酌在案件审理时首发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提供录像资料的情形下,杨军不能罢黜举证义务,判令首发公司返还90元通行费有失妥善。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驳回了杨军的诉讼恳求。
判决称,本案反应出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同时又是服务主体,其现行收费管理和服务体制、观点上存在不完美、不周全之处,缺少车辆驾驶人对通行收费的异议处置机制。对此首发公司应从制度和技巧上保障车辆驾驶人的投诉权力并给予必要的帮助,踊跃完善经营治理轨制和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