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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笔透露:30余位写手控诉《淑女志》杂志拖欠稿费

时间:2010-12-11 11:30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第六笔文学社 点击:
今有三十余位写手于红榜和第六笔控诉《淑女志》杂志拖欠稿费。第六笔文学社震惊不已。第六笔文学社创建以来,始终以给予作者、写手写作便利、维护作者的利益为己任。得蒙众位 和写手朋友及广大文学爱好者之喜爱,成立四个月来,发展迅速。此情铭感于心,丝毫不敢懈怠

  第六笔文学社创建以来,始终以给予作者、写手写作便利、维护作者的利益为己任。得蒙众位 和写手朋友及广大文学爱好者之喜爱,成立四个月来,发展迅速。此情铭感于心,丝毫不敢懈怠。
  
  然,今有三十余位写手于红榜和第六笔控诉《淑女志》杂志拖欠稿费。第六笔文学社震惊不已。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三十位写手均有在《淑女志》杂志上发表文章。且均持有登载其文章的《淑女志》杂志,可见各写手均享有对所登载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同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使用文字即必须支付稿酬。《淑女志》杂志属正规刊物,且有明确的标价。若不支付稿筹,显然于法不合、于理不合。
  
  此外,据《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淑女志》杂志若在实际和写手朋友进行交涉过程中有过辱骂等行为,则应认定其构成事实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淑女志》杂志在和写手交涉过程中确有误会,还请负责人出来给个说法。第六笔文学社不才,也愿意给双方做个见证。
  
  但,兹事体大,第六笔文学社在呼吁广大写手注意保护自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该三十位写手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侵权责任的诉讼一般要求诉至被告所在地,可由一人代理,把三十位写手一并列为原告,提起共同诉讼。当然,法院如战场。诉至法院也就伤了和气,这也是第六笔不愿看到的。何况,高昂的差旅费用对于写手们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将心比心,大家都有难处。何不坐下来,大家耐心地谈谈这件事应该如何解决?
  
  诚则第六笔文学社,希望这件事能引起《淑女志》杂志足够的重视。否则恐难平众怒,今后想发展,也就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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