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律法里有一个大类,叫做“第七年”,也就是每七年有一年为“休耕年”,这一年土地一律不得耕种,在农业上,这是一种保护土地资源的办法。不过休耕年的律法却不限于此,而是另有救济穷人的目的。比如,这一年土地或果树上自生自长的果实,田主均不得取用,而任由外人摘取。再比如,所有欠负的债务,如果到第七年末尚未支付的话,就一笔勾销,再不能索取了。
不言而喻,这条“取消债务”的律法对经济发展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圣经》律法本来就规定放债不得收取利息,再加上有这条让人血本无归的规定,自然就很少有人愿意放债了。就是对穷人也不见得有多好,因为无人愿意借贷,常常弄得穷人即使有燃眉之急也求告无门,特别是到了临近第七年的两三年里,几乎所有的富人都一毛不拔,连短期贷款也不肯发放。
这个问题持续了很多年,但因为是上帝的律法,没人敢碰。到了希列长老手里,他想出了一个办法,叫做“补落兹簿”,绕过了上帝的诫命。这“补落兹簿”就是一份法律文件,上边写明某笔债务的所有权和追讨权都移交给了拉比法庭的司库。债权人签署这份文件后,债务就在名义上转给了拉比法庭。由于第七年债务豁免的律法只适用于私人财产,因此拉比法庭的债务不在豁免范围之内。而拉比法庭收回贷款后自然是还给债主,因为法庭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样一来,债主既没有违反律法,又没有损失钱财。《圣经》的传统没有遭到任何破坏,经济活动却由此发展起来。
既然第七年债务豁免是上帝制定的,何以希列长老有胆量钻律法的空子?难道上帝的律法不是应该无条件遵守的?
对此希列长老的观念是:世界固然是上帝创造的,律法固然是上帝制定的,但人有责任“修补世界”,也就是有责任发展、修订上帝的律法,改正上帝的世界中那些不合理的东西。当然,这种修改不是无根据的。问题在于:如果上帝已经定下了律法,那么修正这些律法的根据又在哪里呢?难道人还有什么比神更高明的准则吗?
据说当年有个异教徒找到沙玛伊长老,宣布:“我愿意接受《托拉》,皈依犹太教,条件是你在我一脚独立的瞬间把整部《托拉》解释清楚。”沙玛伊长老素来以待人严厉,一丝不苟着称,见他胡说,便毫不留情地把他赶出了家门。这异教徒又来到希列长老面前,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希列长老回答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剩下的全是注解,你自己去学吧!”
对于希列长老来说,《托拉》固然来自于上帝,但它的本质却不是神的,而是人的。因此,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托拉》的最高原则的话,那就不是“尊崇你的上帝”,而是类似于儒家的“恕”的概念,将心比心,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根本行为准则。因此,修补世界也好,绕开上帝的“债务豁免”律法也好,都有一个《托拉》最高准则在背后支持,那就是“为人”。
希列长老的另一个出色之处在于:即便是在修正上帝的律法,也要保持上帝律法的完整性。因此他只是设法绕开具体规定,而并不去废弃那些条文。这样的做法既保持了传统的连续性,又确立了变革发展的途径。
他所创立的“补落兹簿”法,直到今天以色列国最高宗教法庭还在使用。更重要的是:“ 补落兹簿”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在不破坏传统的前提下,在“为人”的目标指引下进行创新和变通的精神成为犹太教和犹太民族几千年来的基本追求。
每年的四月都会有犹太传统的逾越节,按照律法,节前犹太人必须清除家中所有的有酵食品,包括面包、面条等所有含水量在17%以上的面制品,但实际上,没有多少人家真的会把所有有酵食品都清扫出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每年过节前,以色列国家总检察长都会跟国内阿拉伯德鲁兹派的领袖人物签订一份协议,把全国犹太人所有的有酵物品都卖给阿拉伯人。价格当然是象征性的,德鲁兹人也不会真的去犹太人家里拿食物,但是大家都可以由此安安心心地过节了。每次我看到这个新闻,都不由地想起希列长老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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