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汀阳:初始状态的博弈问题(2)

时间:2010-11-05 23:12 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1)罗尔斯暗中以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偏好去猜想人人都必然优先考虑个人自由,这一点就很可疑,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先知道个人自由的好处。事实上人类经过无数残酷的经历之后才认识到个人自由的好处,就是说,人们不可能


  (1)罗尔斯暗中以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偏好去猜想人人都必然优先考虑个人自由,这一点就很可疑,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先知道个人自由的好处。事实上人类经过无数残酷的经历之后才认识到个人自由的好处,就是说,人们不可能先验地拥有“个人自由比别的事情更好更重要”这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够产生的知识。何况这一知识也不是普遍必然的知识,因为在某些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下,个人自由未必优于集体制度,比如说资源非常匮乏的情况下,集体共产很可能就变成大家得以勉强存活的条件。按照“无知之幕”的条件,人们并不知道社会、时代和资源的情况,因此在“自由”、“平等”、“平均”、“共产”等等诸如此类的社会观点之间,恐怕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去证明哪一种能够避免最坏结果。相反,按照博弈论要求,我们必须把最坏可能性考虑在内,于是在“无知之幕”的忧虑压力下,人们从生存本能出发,恐怕会更容易接受集体主义契约,因为在“有难同当,有福共享”的契约下,人们显然有更基本的安全保障,这样看来,集体主义就显然比自由主义更符合博弈的风险规避原则(当然这仅仅是在“无知之幕”之下的情况)。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算错了自己出的题。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虽然是一个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主张,但由于自由主义要求的制约,它又不是一个彻底的平等主义,因此它只是“比较保险的”而决非“最保险的”策略。相比之下,利益完全均分的彻底平均主义恐怕比罗尔斯的选择更符合理性要求。

  关于平均主义策略可以进一步这样分析:由于“无知之幕”,每人都无法保证自己将落在什么地位上,而落在任何一种地位的概率是同样的,情况类似于抓阄,可能抓到大收益也可能抓到小收益,于是,根据博弈理性的要求,所有人利益均分是风险最低、最保险的策略,因为这样可以保证每个人获得至少不少于任何人的收益。在自己没有权利去挑选较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均分就是占优策略,因为它避免了“比别人得的少”这一情况,因此,在“无知之幕”下,平均利益才是逻辑上无懈可击的均衡。可以参考“分蛋糕”的例子(尽管情况并不完全一样):为了保证公平地分蛋糕,最好的办法是a切蛋糕而b先挑,由于a没有权利去挑选(相当于不知道自己将要得到什么),他的最好策略就只能是把蛋糕尽量切成一样大[v][v]。可见,在不知道自己的地位和所得的情况下,平均分配利益才真正是选择了极大极小值,同时它又是极小极大值,这才是真正的鞍点(saddlepoint),因此,仅仅对于避免吃大亏而言,平均利益的制度显然好过罗尔斯的“扶贫”式的有限平等主义。认为人们选择平均主义的可能性超过选择差异原则,这一点并不是我的个人观点,石元康先生早就有过类似的而且更有趣的论证[vi][vi],他甚至还指出,平均主义还有一个额外的优势:人们“不会忌妒”,因此是个更稳定的策略。当然,我们必须意识到,在真实社会里,平均主义一点也不公正,甚至是反公正的,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同样也不公正。当然,社会非常复杂,为了社会稳定,一个社会所需要的远远不仅是公正,有时也需要某些不公正的安排,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更有趣的是,还可以进一步发现,即使给定只能选择罗尔斯原则,在逻辑上说,平等主义也将必然走到平均主义。可以这样分析,根据“差异原则”:如果社会需要某些不平等的制度安排,那么这些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应该使得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最不利的人们的利益得到改善[vii][vii],那么,假设“最不利人们的收益”为X,按照“差异原则”,X有理由获得改善而变成X+1,假定X+1还是很惨,仍然是“最不利人们的收益”,就又必须进一步改善为(X+1)+1,如此不断改善,只要还存在相对的“最不利群体”,就有理由不断“损有余而补不足”,这一改善最不利人群的操作过程不会停车,直到最后所有人的收益都成为平均数,所谓“最不利的人们”最后将不复存在。由平等主义到平均主义的演变显然是罗尔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会破坏“更优先的”自由原则。可问题是,除非有额外的理由对这一演变进行刹车,否则“差异原则”必然无法止步地演变成绝对平分利益的平均原则,显然没有理由能够证明在哪一点上就可以对“损有余而补不足”进行刹车,因为这一演变是连续性的,每一点都有着同样的理由。而要增加某种额外的理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如果有某个理由可以使“损有余而补不足”在某一点上停车,那么就有任何理由在任何点上制造停车,那样就将是诺齐克的凯旋了。罗尔斯试图在自由和平等之间制造调和,这一努力虽然令人赞叹,但可惜自由和平等天然就是矛盾的。不过,在真实社会中,自由和平等是有可能出现某种动态平衡的,但恐怕与公正原则无关,更与“无知之幕”无关,而是获利人群需要为社会秩序、安全和稳定而“购买”不利人群犯上作乱的动力。

  (2)平均主义也不一定是唯一的均衡。在平均主义策略之外,如果说初始游戏还可能存在着另一个博弈均衡的话,恐怕还是轮不上罗尔斯方案。人们即使不知道自己的能力和地位,但显然还是会愿意自己的劳动能够得到相应的收益。这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对称意识是理性先验直观,不属于习得知识,而属于理性思维本身。人们天然会承认这一表现为对称性的古典公正,这是唯一严格的公正。由此看来,在“无知之幕”下,假如人们不选择平均主义而选择了古典公正,恐怕也是同样合乎情理的。平分利益显然满足风险规避原则,而支出与收益的对称也同样没有违反风险规避原则,即使某人在“无知之幕”消失后发现自己的劳动能力比较小,从而只能获得比较小的收益,这样也仍然没有吃亏,因为他毕竟得到了他该得的份额,而并没有得到小于成本的回报,就是说,没有损失而只是没有占到额外的便宜而已。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可能会选择一个平分利益的制度,也可能选择一个古典公正的制度,这两者在博弈上说几乎同样合理,都是充分理性的策略选择,至于到底哪个策略更有可能被人们所选择,就很难说了。

  平均主义和古典公正这两者哪一个在博弈论上更合理,确实不太容易判断。“无知之幕”是一个过于晦暗的博弈环境,它隐去了做出更细致判断所需要的许多因素,在缺乏必要的比较指标的情况下,就不容易做出精确的判断了。而这一点也说明了具体语境不见得都能够被删掉,比如在古代社会,人们可能倾向于选择古典公正,而在现代社会则可能会认为古典公正漠视了弱者,如此等等。不过这已经是另一个问题了,在此不论。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是,只要给定了“无知之幕”,无论平均主义和古典公正这两者哪一个更合理,都是无所谓的,反正它们之中任何一个中选的可能性都超过罗尔斯方案。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两个策略中选的可能性大于罗尔斯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比罗尔斯方案更好,相反,我们有理由认为罗尔斯方案是相当优秀的社会制度,它大概相当于平均主义和古典公正这两者之间的中间道路,兼有两者的一些优点,但它的缺点是它在实践方面是很不明确的,而且不够稳定,非常容易被解构。

  (3)最后,罗尔斯方案还有一个最致命的漏洞:他没有考虑到当“无知之幕”消失之后的后继博弈的破坏性情况。罗尔斯知道“无知之幕”总要消失,他所想象的消失过程有四个步骤(完成立宪和立法任务)。在这里这些步骤都可以看作属于第一轮博弈。初始状态只是第一轮博弈的条件,而博弈总是连续多回合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合理的想象应该是无穷回合的博弈,于是,当“无知之幕”消失后,博弈条件完全改变了,博弈各方的占优策略也就当然发生根本的变化(天变道也变)。权且假定罗尔斯方案在初始状态博弈里必然中选(尽管并非如此),当“无知之幕”消失(这是一个重大的条件改变),一切真相大白,相当于进入了真实生活,人们各就各位,有了各自条件下明确了的各自利益,每个人所能够争取的和所需要保卫的利益都各不相同,其中肯定有许多人将重新考虑并调整自己的策略,因为他们在第一轮博弈中盲目所选择的策略已经不再是占优策略了,而变成了让自己吃亏的策略,于是他们将做出新的选择,这必定导致在第一轮博弈中所建立的“制度”土崩瓦解或者在具体实践中被解构。人们将不承认在初始状态下签定的糊涂契约,而将在新的形势中重新思考、重新讨价还价、重新协商、重新斗争,甚至进行革命,即使不得已承认了既定契约,不去发动对抗性的革命,也会在契约下去钻各种空子和漏洞,使契约在实际上无法执行或无法正确兑现,总之是从“合作”回到“背叛”状态,直到某种符合现实形势的新制度在多轮博弈之后达到某种稳定的策略均衡而得以建立。既然“无知之幕”总要消失,游戏终将重新玩过,社会博弈终将回到真实状态,在“无知之幕”下签定的契约反正站不住脚,那么,罗尔斯的初始状态设计就是多此一举的,因为它总要报废。简单地说,在“无知之幕”下所签定的社会契约在后继博弈中必定是坚持不住的,它无论具有什么优点都终成画饼,这就是罗尔斯方案的根本困难。

  3.回到荀子—霍布斯思路

  按照前面的分析,罗尔斯关于初始状态的方案虽然引人入胜,可惜它不是有效的出路,转了一圈还是回到了老问题上,我们还是不得不回来面对如何在冲突中形成合作的这一初始并且基本的问题。可以说,这个基本问题是在有知状态下的真实博弈所产生出来的问题,“无知之幕”是个多余的假设(当然它可以是个智力游戏)。“无知之幕”的游戏虽然巧妙有趣,但它改变了真问题的存在条件,变成了另一个可能世界的问题,而且当它回到真实世界中来时,问题就又恢复原样,并没有被解决,因此说“无知之幕”对于解决我们真正的困惑并没有很大的帮助。

  虽然我们需要理论模型以便于分析,但归根到底要解决的是真实生活的无比复杂的问题。理论问题不能忘记问题的原型,从生活中来还要能够回到生活中去,因此,理论模型也必须是个可以容纳复杂变量的博弈状态,以便能够对付真实问题。可是罗尔斯方案选择的却是一个把变量最小化的极简主义模型,生活变量的极简化等于在本质上否认了生活,所以它不能说明真实生活。无论如何,对社会生活的化简不能够导致社会生活发生存在论上的改变,否则就文不对题了。由此看来,荀子/霍布斯思路仍然是非常高明的直观,它虽然与历史上真实的初始状态未必完全符合,但它表现了各种可能的社会状态中最坏的那一种可能状态,这样它就足以表达社会博弈的全部可能困难,因此它是个理论上较优的初始状态。其中道理是显然的,在各种可能状态中,最好的和比较好的状态无须考虑,因为它们没有形成社会困难,而在坏的各种可能状态中,只需要考虑最坏的,它就已经代表了所有困难,如果连最坏的困难都能够解决,那么其它困难自然就不在话下了。于是,如何从普遍冲突的状态中生长出社会合作,就成为根本的政治问题。作为对比,罗尔斯方案所设想的情况就实在不够坏,即使说罗尔斯方案仅仅考虑现代社会,那也仍然不够坏,事实上现代契约社会里的冲突并不少,而且永远蕴涵着最可怕的可能性。因此,没有把最坏可能性考虑在内的社会分析模型都是无效的。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回到荀子/霍布斯问题的一个理由。

  有趣的是,荀子和霍布斯对于从冲突到合作的解决也有着非常相似的想象,都相信:(1)至少有某些强人意识到冲突对任何人都不利,包括对强人自己也不利;(2)只有集权政府能够通过权威而造成社会合作。这是对集权制度合法性的有力论证。不过,集权能够导致社会合作,这一点虽然是已经被证明了的,可是它却也非常可能导致许多与不合作同样有害的结果(比如说个人自由的严重损失),于是人们还需要寻找比集权更合适的社会合作途径。正如Axelord指出的:在今天,人们对“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从没有集权的利己主义者中产生合作”这个问题更感兴趣[viii][viii]。也许有必要说,在没有集权的条件下如何产生合作,这不仅是个更令人感兴趣的问题,而且在事实上和学理上都是个更重要的问题。没有集权背景的合作问题是个真正普遍的政治问题,它不仅可以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社会问题,而且还是国际社会甚至世界社会的问题。这样大的规模使没有集权背景的合作问题成为普遍而且最基本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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