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在《个人主义:真与伪》这篇著名的论文中,哈耶克曾对洛克、曼德维尔、休谟、弗格森、亚当•斯密、伯克这一知识传统中的“真正的个人主义”和以笛卡尔、卢梭为代表的“伪个人主义”作了严格的区分。前者所称的理性是指个人知道自己所欲,并能通过自己的行动达其所欲,社会和国家无法代替个人选择他的欲求和达到这种欲求的手段,可以说,这是一种源自个体经验的理性;而在后者那里,理性是指一种超越于个人经验之上的普遍法则,是人所共之的。哈耶克著,贾湛、文跃然等译:《个人主义:真与伪》,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卢梭的误解十分普遍,就是哈耶克这样的大师亦难免。 [27]Riley,Patrick(1986),p205。 [28]Riley,Patrick(1991)。 [29]Riley,Patrick(1986),p249。 [30]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修订第三版,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二卷,第7章、第12章。 [31]“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2章。 [32]中文译文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何兆武译) [33]JohnPlamenatz,ManandSociety,1(Londonangman,Green.1963),p393.政治学家张奚若先生也曾经有类似的阐释,用算式解释卢梭的公意、私意和众意:"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而众意则是一私利私意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合。"参见张奚若:《社约论考》,《张溪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9-66页。 [34]在这个意义上,willofall在卢梭所设想的投票中是虚拟的。但是,要保证这一点需以ageneralwill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所有的集体成员都不以公共利益为归依来考虑问题,只有particularwill的话,通过投票聚合出来的当然就只有是willofall,而这正是卢梭所强烈反对的。也正是有鉴于此,卢梭强烈反对党派,因为它们有可能操纵很多人按照particularwill来投票,这样就会使投票所具有的过滤particularwill的功能失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设计意旨正与此同。 [35]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7-78页。 [36]Merquior,J.G.RousseauandWeber:TwoStudiesintheTheoryofLegitimacy,London:Routledge&KeganPaul,1980,p28。 [37]此处何译为“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社会契约论》,第36页),疑误。英译本(MauriceCranston译)为:Fromthedeliberationsofapeopleproperlyinformed,andprovideditsmembersdonnothaveanycommunicationamongthemselves,thegreatnumberofsmalldifferenceswillalwaysproduceageneralwill.此处及上一段(我们前面所引段落)向为卢梭研究之难点,不能不略加辩析。在这句话中,何译本将deliberations译为“讨论”、communication译为“勾结”、differences译为“分歧”均不甚妥当,理由如下:deliberations兼具慎思与明辩两重含义,如脱离语境,单独将其译为“讨论”虽无不可,但此处明言不可相互沟通(communication),则只可取其“慎思”的含义,其实就是古丁所谓“内部审议”之义(参下文注释);Communication不能译为“勾结”,而应译为“沟通”,理由是卢梭此处对沟通的禁止是为了防止相互沟通会妨碍公民的独立判断,尚不是下文对派别的禁止之义;differences简单地译为“分歧”当然不能算错,但无法准确地表达卢梭的意思。另外,我之所以将people译为“公民”,是根据上下文而来,在下面一段的开头就是“everycitizenshouldmakeuphisownmindforhimself”,这是其文本根据。 [38]关于这个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袁贺:《论卢梭的公民观》,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39]Grofman,BernardandScottL.Feld,Rousseau’sGeneralWill:ACondorcetianPerspective,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ol.82,No.2(Jun.,1988),pp.567—576。1989年,DavidM.Estlund和JeremyWaldron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解释,Grofman和Feld作了回应,并对他们先前的陈述作了澄清和扩充。M.Estlund,JeremyWaldron,BernardGrofmanandScottL.Feld,DemocraticTheoryandthePublicInterest:CondorcetandRousseauRevisited,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ol.83,No.4(Dec.,1989),pp.1317—1340。对孔多塞式解释路向的批判性评论可以参考Goodin,RobertE.2003,第5章。崔之元在《卢梭新论》中借用了这一解释路向,但未注明出处;许纪霖将这一解释路向的发明权归之于崔之元,显然是误置。见许纪霖:《两种民主观: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注83。 [40]“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1章。 [41]“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3章。 [42]在公民大会上,“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2章。 [4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2章。 [44]但即便是全体同意也不能保证政权的合法性,因为多数可能汇聚于一种并非能促进集体利益的意愿之上。卢梭在第二卷第3章中考虑到这个问题。他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是赋予主权以极端的品格:不可让渡、不可分割、与共同意志合而为一,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必须预设共同意志是永远不会错的,事实上,卢梭就是如此设想的。BonnieHonig,OnTwoParadoxesinDemocraticTheory:Rousseau,Habermas,andthePoliticsofLegitimation,PreparedforUniv.OfChicago,PTColloq.,May20,2002,draft. [45]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6页。 [46]StevenAffeldt,1999,注释25.这一点从卢梭使用不定冠词a中可以很明显地体现出来,如果是先定的,就应该一以贯之地使用the而不能用a。就此而言,曼宁误解了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他认为卢梭的共同意志是先定的,因此他才会说,合法的法律是共同审议的结果,而不是共同意志的表达。Manin,Bernard.1987. [47]F.M.Barnard,1988,p72. [48]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53-154页。 本文初稿曾于2004年6月提交给在北京举行的“政治文明与中国政治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修改稿刊于《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六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57-383页。 谈火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