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合目的性思想在人类任意自由冲突中仍得以应用,甚至被康德当作永久和平的保障,反映了判断力的目的论思想仍在康德的道德理性的建构史中的遗留痕迹,但在《学科之争》中关于回答“人类是否不断向改善前进”的问题时,他似乎不再依靠它[6](pp395-396)。更重要的是,在《永久和平论》中始终占据统治地位的不是自然目的论,而是道德目的论,即使引进自然的合目的论也在于最终为理性所赋予的道德目的作辩护。康德说:“大自然便以这种方式通过人类倾向的机制本身而保证了永久和平;确凿无疑,它并不足以在(理论上)预告它们的未来,但在实践的观点上却已足够了,而且还使得我们为这一(并不纯属虚幻的)目的的努力成为了一种义务。”人类在政治社会中的最终目的和义务乃是永久和平状态,它是正义的实现。 从《理念》起,贯穿于康德全部历史哲学或准历史哲学著作的是这样一个基本基调,在历史的进步中,人类的现实幸福不与道德目的相违背。与《实践理性批判》幸福和德性的理念上的统一不同,正如盖耶所观察的那样,康德把至善的实现纳入到真实历史生活中来。[8](pp372-380)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共同历史目的,这个历史的根本目的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有着最为清晰的表述。 在道德理性的建构史中,至善既是目的,也是义务,两者是完全一致的。从《对什么是启蒙的回答》起,康德就急于表达我们的历史责任问题,但它缺少道德理性建构史的适当基础,在历史哲学理论的新基础上,面对人类历史,康德说:“在原则上它必须是某种道德的东西,而这种东西被理性表现为某种纯粹的、但同时又由于其巨大的和划时代的影响而被表现为某种公认是人类灵魂的义务的东西。”[6](p400)只有在道德历史目的的理性筹划中,历史性才能被造就和建构。因而作为普遍历史概念,启蒙尚在征途,康德的口号始终是“勇于运用理性”。 [1]ImmanuelKant,ImmanuelKantsWerke,Band=3\*ROMANIII,Berlin:VerlagDr.H.A.Gerstenberg·Hildesheim,1973.S.388[本文关于康德的各引文的中翻我分别参考和借鉴了何兆武先生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1),邓晓芒先生的三大批判译本(人民出版社,2003),李秋零先生的《康德著作全集》第5和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等]. [2]ImmanuelKant,ImmanuelKantsWerke,Band=4\*ROMANIV,Berlin:VerlagDr.H.A.Gerstenberg·Hildesheim,1973. [3]ImmanuelKant,ImmanuelKantsWerke,Band=5\*ROMANV,Berlin:VerlagDr.H.A.Gerstenberg·Hildesheim,1973. [4]YirmiahuYovel,KantandthePhilosophyofHistory(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0. [5]EmileF.Fackenheim,“Kant’sConceptofHistory”,inKant-Studien,48(1956-1957). [6]ImmanuelKant,ImmanuelKantsWerke,Band=7\*ROMANVII,Berlin:VerlagDr.H.A.Gerstenberg·Hildesheim,1973. [7]LewiswhiteBeck:“Kant’sTwoConceptionsoftheWillInTheirPoliticalContext”,inStudiesinthePhilosophyofKant,Indianapolis/NewYork/KansasCity:TheBobbs-MerrillCompany,1965. [8]PaulGuyer,KantonFreedom,Law,andHappines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