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威廉法官作为伦理生活的代言人在一定程度上传达的是康德和黑格尔关于伦理和道德的思想。至于黑格尔对于康德伦理思想过于抽象的批判,以及黑格尔因此而在“伦理生活”和“道德性”之间做出的区分等重要问题却丝毫没有引起他的关注。 3.“选择”之为伦理原则 但是,威廉法官并没有一味充当康德和黑格尔哲学的“传声筒”,他对于伦理人生有着自己的看法,他把“选择”视为是首要的伦理原则。 倡导“选择”的伦理原则与威廉法官对于“调和”原则的批判直接相关。身为哲学的门外汉,威廉法官亦禁不住想尝试着做一点“哲学的思考”,他从自己的生活境遇出发对当时丹麦学界热烈讨论的“矛盾律的消解”提出了自己的批判。[29]在克尔凯郭尔生活的时代,丹麦学界曾围绕着黑格尔逻辑学当中的“调和”(mediation)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黑格尔从思辨哲学的角度出发否定了aut/aut(enten/eller;either/or)式的“非此即彼”的独断的旧形而上学思想,提出以“扬弃”的办法来“调和”旧的形而上学思维当中矛盾对立的两极。在威廉法官看来,“矛盾”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哲学家所提供的“调和”对于像他这样每天都得回应“生活的需求”的“凡夫俗子”毫无用处,因为它根本解决不了一个人在现实生活当中时刻都会遇到的“我该怎么办”的问题。他甚至认为,在对待“矛盾”的问题上,(思辨的)哲学家甚至还不如审美者,因为审美者对行动、对未来其实充满着无限的憧憬,只是他陷入了选择的无限多样性而无力自拨,举步维艰,结果他对“矛盾”的“调和”变成了一种“疯狂”,变成了“结婚与不结婚,你都会后悔”的虚无主义的感叹。而哲学家从始至终都处在思辨的层面,他的目光投向了过去,投向了“已然经历过的世界历史的整体”,他的“调和”是在诸种要素之间达到一种“更高的统一”。这种“调和”在思想的层面上原本没有错,但是要落实到人的生存领域中则会漏洞百出。威廉法官认为,哲学家的根本问题在于混淆了“思想”和“自由”的领域。[30]思想面对的是逻辑和自然,在此“必然性”是“统治者”,“调和”也是有效的,因为矛盾不仅存在,而且还可以通过正、反、合的步骤而达到更高的统一。但是,在“自由”的领域中没有“必然性”的位置,这里存在着“矛盾”,因为“自由”排斥“矛盾”。在威廉法官的眼中,这个“自由”的领域就是生活,生活总会不断向人提出诸种非做出决断不可的问题,像“结婚还是不结婚”,听从正义和理性的呼唤还是顺从自然本性和人性当中的阴暗面等等。面对这些迫切的问题,个体必须做出either/or式的“决断”,否则就会像审美者那样陷入虚无主义的泥淖。 其实威廉法官对“思想”和“自由”的领域的区分依然有着康德的影响。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序言当中,康德把哲学分成是“有材料的”和“形式的”哲学;前者包括研究“自然法则”的物理学以及研究“自由法则”的伦理学,后者则指研究人类知性和理性思维的普遍法则的逻辑学。[31]研究“自然法则”的哲学是“理论性的”,而研究“自由法则”的哲学则是“实践性”的。[32]只是威廉法官并不关心康德为树立“自由的可能性”所做出的全部努力,他把个体的意志自由视为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一个必须被接受的前提;他也不关心康德为什么把他的第二批判叫做“实践理性批判”而不是“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他只认定,“自由的”个体具有“实践”的能力——这几乎是人的生存本能,个体在面对生活当中的“矛盾”的时候必须采取“行动”,以便回应生活所提出的问题。至此,克尔凯郭尔不厌其烦地让威廉法官重申自己的“身份”的妙处完全展现了出来。借助一个每时每刻都需要履行职责的公务员、丈夫和父亲的形象,克尔凯郭尔毫不费力地在思辨哲学家和行动主义者之间做出了区分,在“理论的”哲学与“实践的”伦理学之间划定了界限,并且为他的伦理学设定了一个绝对的原则:“选择”。 威廉法官没有否认可以为“选择”加上“审美的”或“伦理的”限定词,但是他很快就指出,真正有意义的“选择”都应该是“伦理的”,因为“选择就是伦理的一个内在性的、严苛的术语。在严格意义上任何一个存在着非此即彼的问题的地方,人们都可以肯定,伦理是与之相关的。”[33]相反,所谓“审美式的选择”则因其“直接性”而被否定,它往往会陷入选择的无限多样性之中而最终无可选择。如此一来,有意义的“选择”就不仅是“伦理的”,同时也是“绝对的”,其关键不在于“选择”这个或那个,甚至不是选择善或者选择恶,而在于“选择还是不选择”。[34]“选择”之所以是“伦理的”就因为“伦理”具有“普遍性”,且以“命令”的形式出现。因此,确立了“选择”的“伦理性”就等于确立了“选择”原则的“必然性—必要性”(necessity),从此,“选择”成为个体为了“自由”而在人生历程当中必须执行的一项“命令”。 那么,确立“选择”的“伦理”原则意在何为?威廉法官历来关心“人格”培养的问题,他指出,有意义的“选择”应该同时出自“心和脑”,出自人格的“内在性—心性”(inwardness),且旨在净化人格。威廉法官从“审美”与“伦理”之间的平衡的论题出发,指出只有做出“选择”,审美的因素才能与伦理的因素共存,生存才能因此而变得美丽,“这是一个人能够拯救自己的灵魂并且赢得整个世界的惟一途径,是他能够利用而非滥用这个世界的惟一途径。”[35]在比较了审美人格与伦理人格之后,威廉法官不止一次地指出,审美人格是“直接性”的、“即时性”的,而伦理人格则在于“他成为他正在生成的”(hebecomeswhathebecomes),也就是说,个体是不断“生成”、不断“发展”的。[36]这样说并非否认审美者的人格不会“发展”,只是说这种“发展”缺乏“定性”,因为审美者的人生建立在“或者……或者”之上,他的人格被多样可能性所包围,他总是企盼将来时态的东西,希望从外部获得某种东西,甚至希望成为别人,结果他在这个世界上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最终陷入了“绝望”的深渊。与之相反的是,伦理个体的“生成”的根据是“自由”。伦理个体对自己的存在有着清楚的意识,他意识到个体存在的“特定性”,个体具有特定的秉赋并且受到特定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伦理个体并不想抹去自己生存的“特定性”,他坦然接受了生存的先定条件,把它们当成了构筑人格的“材料”。伦理个体不想成为别人,他只想“选择”成为“自己”。通过“选择”,伦理个体把所有外在的东西转化为内在的东西,其中包括审美的因素;通过“选择”,他找到了自己在世界上的位置,找到了人生的目标,因而也牢牢地掌握着“自己”。威廉法官几乎是充满自豪地说,伦理个体敢于宣布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因为他勇敢地承担起了伴随着“选择”的全部“责任”:对自己的“责任”,因为他的“选择”必将对自身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还有对自己栖身其间的“事物的秩序”的“责任”,以及对于“上帝”的“责任”。[37] 这里不难看到,克尔凯郭尔与一百年后的萨特对于存在主义哲学的首要命题“存在先于本质”的总结之间的联系。萨特认为,所谓“存在先于本质”的核心在于,首先有人,人碰上自己,人在这个世界上涌现出来,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人是自由的,自从被投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人就要通过选择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同时也要为全人类负责。不过,萨特坚持认为上帝不存在,而且他要把上帝不存在的后果一直推衍到底。人在不断的生成进程之中没有任何模本可以参考,人是“被逼”成为自由者的,人必须通过行动来塑造自己,把自己推向未来。[38]所不同的是,克尔凯郭尔让威廉法官在选择自我的问题上走的是一条从“绝望”出发、通过“悔悟”而达到“具有永恒有效性的自我”的路线。此时,威廉法官的用语和言谈已经颇有些基督教的意味了,他也因此获得了“宗教思想者”的“身份”。 四、宗教思想者威廉法官 首先来看看威廉法官为个体“选择”所设计的路线。威廉法官曾经提出,真正伦理的“选择”都是“绝对”的,这个意思是说“选择”的意义在于“选择”是“必然的—必要的”,在于“绝对地选择”(chooseabsolutely)。如何实现这一点?我们身处一个充满感性诱惑的“花花世界”,其间可供“选择”的“可能性”无穷无尽。但是伦理个体并不去操心选择某个具体的、有限的东西,他所操心的只是“选择绝对”(choosetheabsolute)。何谓“绝对”?在威廉法官眼中,“绝对”就是“自我”,和萨特不同的是,威廉法官为这个“自我”加上了修饰限定词,“绝对”成了“具有永恒有效性的自我”(myselfinmyeternalvalidity)。[39]威廉法官明确地指出,伦理个体所选择的“自我”并非是一种“抽象”,也非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意识”(这仍是思想领域中的一个概念),而是拥有无限丰富的“内容”和无限多样性的“特质”的“自我”,这个“自我”是有“历史”的、有延续性的,而能够拥有“历史”恰恰是人类尊严的一种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伦理个体不是“无中生有”地“创造”“自我”,而是通过他的“历史”“选择”“自我”。如何做到这一点?威廉法官提出了“悔悟”(repentance)的概念,指出个体通过“悔悟”回到自身、回到家庭、族类,最后在“上帝”那里找到“自我”,这是个体绝对地选择自我的惟一途径。[40]很显然,威廉法官所说的“悔悟”所针对的正是基督教的核心思想“原罪”。他在另一处曾经说过,不要幻想着“原罪”从未步入这个世界,这想法会把人类引到一种更加不完美的境地。“原罪”来了,我们谦卑地屈身,由此我们会站得比先前更高。[41]他强调说,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必须勇敢地承担起先祖的“罪过”(guilt)并且“悔悟”。所谓“悔悟”其实是我们发自内心地爱上帝的代名词,而且是惟一的代名词;这种爱是自由的,因为“神先爱我们”(《约翰一书》4:19)。“不愿为先祖的罪过而悔悟,如果这不是怯懦,它就是心灵的虚弱;如果这不是可鄙的小气,它就是心胸狭窄、缺乏气量。”[42]威廉法官以是否勇敢地认可“原罪”、是否敢于“悔悟”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是虔诚的基督徒,并且把这种虔诚与“绝对的”伦理的选择和个体的自由选择等同了起来。 但是,威廉法官并不是一个只关心“天上”的宗教狂热分子,相反,他把宗教关怀更多地投向了“人间”,他认为履行生活当中的各项“职责”是美好的。他指出,过一种“更高的生活”并没有那么困难,人们不必像中世纪的人那样遁入修道院;因为“宗教性”与“人性”之间并没有那么敌对,“上帝”不会自私地要求人否弃尘世(此论题在克尔凯郭尔的《附言》中有更深入的展开)。而且,神秘主义者所选择的道路是“危险的”和“错误的”,他们并没有“恰当地选择自我”,他们的选择是“抽象的”、“形而上学的”,而非“宗教的”。[43]具体言之,神秘主义者自由地选择了一条与世隔绝的生活道路,他拒绝了他被抛入其中的“现实性”和“生存”,拒绝了那些与他有着各种各样关联的、他本该以爱去面对的人们,他没有意识到,置身于“生存”的漩涡之中正是“上帝”的意愿和要求,我们在“生存”中的位置是“上帝”派遣的;他也没有正确理解《圣经》中所说的“爱神胜于爱父母”的教导,他在拒绝“生存”的同时也拒绝了“上帝”对我们的要求和爱,他推卸了自己作为个体的“责任”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于“事物的秩序”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神秘主义者是儒夫。另外,神秘主义者通过弃绝尘世的办法和虔诚的祈祷一刻不放松地想获得自己对上帝的真诚的爱的明证,想获得“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的明证,但是这一点恰恰表明了他的信仰缺乏力度,他没有对上帝对我们的爱予以充分的信任,对于他自己对上帝的爱也缺乏了无畏的信心,所以他才会时刻寻求“证明”。虽然此处的“证明”不同于基督教哲学家用理性对上帝存在做出的证明(对此约翰尼斯·克利马克斯亦有详细展开),而是用默祷寻求对上帝之爱的证明,但是其内里是一致的,他怕自己并不爱上帝,怕上帝不爱自己,这种担心和害怕都是“小信”的表现。 那么,一个人应该如何在扎根于“被给定的现实性”之中的同时过上一种“宗教的”生活呢?尤其是,绝大多数人注定是要过一种平凡、甚至平淡无奇的生活,如何使这种生活体现出“宗教性”也就成了摆在每个普通人面前的问题。“宗教”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理顺“时间性”、“现世性”(temporality)与“永恒性”(eternity)的关系。个体是有“历史”的,每个人都要经历一个从出生、到成长、最终步入死亡的过程,可是,以“时间性”生存为标志的个体却要追求无始无终的“永恒”,如何做到这一点?一个人可以躲进修道院,通过与尘世割裂联系的办法来弃绝“时间性”,这一点已经遭到了威廉法官的否定。或者,一个人可以扎根在“时间”之流当中,通过把握“每天”的意义来与“时间”做“斗争”,这一点正是威廉法官所倡导的。他认为神秘主义者没有体验到“时间性”的美妙,他们只看到了“时间性”当中的“有限精神”的一面,而没有意识到这种“有限性”恰恰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佳礼物,因为拥有“历史”并且使之具有“延续性”正是人的神圣的尊严之所在。[44]再进一步,在威廉法官眼中,人的“历史”还可以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外在的历史”是个体追求某个外在目标的过程,而“内在的历史”则是个体发展自身、“成为自己”的过程,因而它具有至上的意义。[45]对于个体的“内在的历史”而言,每个瞬间都是有意义的,都是“实在的”。所以威廉法官说,一个人要“努力把每一天当作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一天,把每一天当成是接受考验的那一天”。[46]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赢得爱情的关键就不会像传奇和浪漫小说所描述的那样与妖魔鬼怪打架,而是在平凡生命历程的每一天、通过切实的行动去实现;一个完美的丈夫并不是曾经有过一次完美的行动的人,而是每天都表现得出色完美的人。时间的流逝并没有那么可怕,只要我们使每一个瞬间获得意义,通过这些瞬间,个体在自由之中得到了发展。 但是,如何使平凡生活当中的每一个瞬间都获得意义?威廉法官把思考的重心落在了“天职/使命”(Kald;calling)这一概念之上[47],认为拥有“天职”是每个人在这个有着理性的秩序和目的的世界当中所拥有的属于他的“特殊的”“位置”,只有找到这个它,个体才能为自己找到一系列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必须完成的“任务”。我们应该通过努力争取实现这些“任务”,但却不去理会、不去算计这些努力是否会引导个体走向“成就”(achievements);因为所谓“成就”指示的是个体的行动与某种外在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它并不在个人的能力和掌握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