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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死刑变革路 7年间死刑数量逐年下降

时间:2014-07-15 18:01 来源: 作者:重庆青年报供稿 点击:
1981年增加了惩治军职罪,多了10个(死刑罪名),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增加了17个,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个重大决定又增加13个,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增加了2个。一直到1997

主题:生死之间——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体会

时间:2014年7月3日

地点:北京师范大学新图书馆三层报告厅

主讲人:卢建平,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近年,有关废除死刑的争议因新闻事件不断升温,但死刑在中国到底走过了哪些路?这个答案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今日之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卢建平梳理了死刑在我国从1979年至今的变革之路:在实体法方面体现为“先上后下”,在程序法方面体现为“先下后上”,即法律规定的死刑罪名先增后减,而死刑审核权先下放后逐渐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罪名先增加后减少

死刑的变革在实体法方面体现为“先上后下”,在程序法方面体现为“先下后上”。实体法里“先上后下”,上就是增加罪名,下就是缩减罪名。

在整个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当中,死刑罪名28个。其中一半多都是用在反革命罪。以此为起点,我们很快走上了一个上坡路。

1981年增加了惩治军职罪,多了10个(死刑罪名),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增加了17个,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个重大决定又增加13个,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增加了2个。一直到1997年,《刑法》当中能判处死刑的罪名已经达80多个。

但是总要有一个极限,所以到1997年《刑法》修改候就面临一场争论,立法机关要抉择死刑是增加、减少,还是维持现状,讨论草案时不同机关唇枪舌剑,针锋相对。

最终,立法机关决定不加也不减,但其实条文少了,罪名没有少,我们采取了一种比较高明的办法叫做“合成”。从死刑的适用角度来说,1997年《刑法》的修订大大削减了部分罪的死刑适用空间,比如故意杀人、盗窃等。第二,关于死刑适用条件,原来我们的说法叫罪大恶极,现在改为罪行极其严重。第三,关于死刑适用对象,1997年以前未成年人可以判死缓,1997年以后就不行了。第四,执行方式上,原来只有枪决一种,后来增加了注射。

如果说从1997年开始刹住了向上走的车,那么2011年的《刑法》修正使得死刑罪名削减的步伐大大加快。现在有说法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13个削减罪名基本上都是象征性的。我说不尽然。举个例子,走私罪死刑废止以后,很多长期潜逃在外的走私贩投案自首,认罪后也不会被判死刑。

死刑核准权先下放再回收

实体法规定了什么样的罪可以判死刑,最终还要有一个程序法来配套,说白了就是这个死刑最终谁说了算。关于这点的变化轨迹刚好跟实体法是相反的,是先下后上。

建国初期,为了维护新生政权镇压反革命,死刑审核的权力放得很低,低到乡镇政府都可以杀人。等到政权相对稳定,国家机关开始认真考虑这个问题,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但这个决定只具有象征意义,因为那时我们没有《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不健全。

从1957年开始到1977年中国差不多进入了一个长达20年的动荡期,起码的法治都难以实现。直到1979年,非常重要的七部法颁布,其中《刑法》、《刑诉》里都有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但《刑法》、《刑诉》要等到1980年1月1日生效。在生效之前,中共中央决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规定先放一放,因为一下子收上来有困难。

最后,立法机关在1980年2月12日作出决定,对于特殊严重的犯罪,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81年6月份,为了配合后续的严打,人大常委会再一次下放死刑核准权。

直到1983年9月2日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针对某些特点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意味着,首先,案件是特定的,第二时间是有限制的,“必要的时候”,不是任何时候。

1983~1997年间,死刑复核权回收都只是说说而已。到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继续下放死刑核准权,案件的范围还在扩展,原来我们只涉及所谓人命案件,比如杀人、强奸等,1997年以后的一些非人命案件(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也下放了。而所谓的时间限制,“必要的时候”也被无限期地搁置。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最后我们的立法机关通过了这样一个决定,取消了《法院组织法》的第13条当中的内容,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7年间死刑数量逐年下降

目前为止,我国死刑还有55个罪名。现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有5个刑事审判庭,分管各有侧重,一个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划分,第二个是根据行政区域来划分。只有刑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是按案件性质来划分的,因为历史原因,所以它们的审判力量配备基本上侧重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及一些特别敏感的重大疑难案件,比如涉及国家安全、邪教、军职犯罪之类的。

一三四五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差不多一家分了八个省。这八个省份每三年一轮换,防止长时间工作、影响审判独立。

从2007年1月1日到现在,这套机制运行7年,有一些变化,虽然总的数据不能说,但是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些比例。第一,中国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降到了有《刑法》以来的历史最高点的十分之一,由这个数字带来的变化就是:送到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降下来了,由各个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数量大大上升。从2007年开始,我国的死缓数量第一次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

随着我们国家死刑制度的改变,在我们国家死刑数量逐年下降。随着死刑数量和重刑率的下降,是不是就出现了社会公众所担忧的犯罪越来越严重这样一个趋势?这要分两组数据来看,从公安部统计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立案数来看,每年上升的势头还比较明显,特别是治安案件上升得比较明显。但是在法院的刑事案件统计来看,总体变化不大,不过内部构成有明显变化,以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投毒为代表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由原来整个刑事案件的3成以上,2012年首次跌入30%以下,现在这个比例还在下降。

文/图重庆青年报记者 罗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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