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笔者愿意将《意见》看作一份重量级的“不合格领导干部”的“辞退令”。这显然是针对“为官不为”、“庸懒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问题,将考核等次评定直接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查办督办的通报结果,以及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的“曝光”情况挂钩。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惩处办法。 类似的规定其实早就有了,并且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这就说明,只要是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就该依法辞退。领导干部也是国家公务人员,当然不能例外。 可是这么些年,有谁听说过哪位公务员或领导干部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反而倒是时常听闻有公务员或领导干部因严重违法违纪,本该“双开”,却没有“双开”,保住了公职的事情。何况,我们也很难听到有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是公务员们都能恪尽职守,都能称职甚至优秀吗?非也,只是我们的上级在考核时手下常常留情罢了。 《意见》看起来很美,可是“辞退不称职领导干部”别光说不练!俗话说:光说不练假把式,又说又练真把式。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南昌市《意见》,既然出台了此项法律法规,就应该落实兑现。如今我们是有法可依了,但是怎样依法行事,才是关键。 辞退不称职领导干部,就得严考核严执行。考核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还要做到考核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认真运用好考核结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让领导干部真正心有所畏,克服“慵懒散浮拖”的毛病,彻底告别“为官不为”等陋习。(文/涪江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