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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宏 李宇辰:放心, 房子和地都是我们的(2)

时间:2015-04-07 18:57来源: 作者:李东宏 李宇辰 点击:
四、 物权法没有给自动续期限定条件,因而自动续期是无条件的,也即无偿的。 “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 是公理性宪法原则。它本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对卢

四、物权法没有给自动续期限定条件,因而自动续期是无条件的,也即无偿的。“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 是公理性宪法原则。它本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对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等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是指一切与宪法和法律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霍布斯认为,“人们在法律社会的自由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有利于自己的事情。”[⑥]洛克也曾指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⑦]他还进一步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⑧]“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原则,意味着物权法规定了自动续期但没有规定自动续期的条件,即没有确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就应把自动续期理解为公民的权利,即无偿续期。“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国家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尤其是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利与民争利。显然,这意味着既然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规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没有明确授权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对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作出规定,任何其它国家机关都不得规定有偿续期。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同时又规定“······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物权法明文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该原则禁止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并且有偿续期的确缩减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在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规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也没有明确授权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对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其它国家机关规定有偿续期,显然也是违反物权法私权保护原则的。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宪法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指导地位。正是基于对该原则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否定了无偿续期以后,也仅仅拟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而不是有偿续期。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自动续期作出补充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如果有有偿续期的内容,必然违反“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的原则,因而也是不适宜的。总之,当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而没有规定续期条件时,就等于规定自动、无偿续期。

五、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排除了有偿续期。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照该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例外是溯及既往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产物,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与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的产物。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否有偿,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与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的遗留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属于既往范畴的旧事物。对于这种旧事物,法律原则上是不得溯及的,例外是新法律作出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无偿续期。

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曾经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则建议:“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明确这一问题时,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法律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然而,两位代表的担心是多余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定排除了有偿续期的可能性,并事实上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无偿续期。

作于2011年3月14日

原文题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无偿续期》

[①]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②]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

[③] 上海市政府。

[④] 笔者认为,有偿续期和无偿续期都不尽合理,解决续期条件问题的还需进行重大的制度创新。

[⑤] 不能把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视为国家向土地使用权人的要约,因为这样的要约不能解决问题;也不能认为国家可以强制土地使用权人有偿续期,因为那样国家将失去正当性。

[⑥] 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61页。

[⑦]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76页。

[⑧]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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