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法治化治理,就是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靠法治筑牢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基石。(人民时评)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虚假信息泛滥,盗版问题严重,钓鱼网站更是多如牛毛……网上的种种乱象,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网络社交、网上商业活动,“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网络到了需要用法律严格规范的时候了。 的确,近两年来微博、无线网络应用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网络,相应的法律公共服务也应该跟上,才能让网络走出“虚拟世界”,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这就要求网络社会与法治社会实现兼容并行,绝不允许个别人利用网络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不让网络成为谩骂、造谣乃至犯罪的温床。 法者,定纷止争,划出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才能让人们更好地行使权利。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网络法治也是如此——首先需要有良法。 2000年9月,国务院就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规定为犯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做出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对侵权行为未处理,或明知侵害他人权益而未处理,将承担连带责任。 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以单项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形式出台,并没有一般性法律。”这导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过于抽象,实用性不高。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个人取证非常难,对受害者来说,这样的诉讼成本高、收益低。所以,就需要由政府为公民提供网络法治的公共服务,主动监管、纠正网络不法行为,让法律为网络权利护航。 互联网法律早已是各国立法的重点,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执法方面,都有很大完善空间;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正当其时。法律所达之处,权利才能容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