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制定和公布时间表、路线图,及早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政务类官员财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是全世界通行的反腐廉政基础性安排,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理应率先实行这个制度。但基本情况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实行这个制度,而我们至今未实行。这实在说不过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改革,将反腐从治标层次提升到治本,应该做立法准备,规定申报主体,申报内容,不申报和谎报的法律责任。 十一、实现党内涉嫌腐败案件调查方式的法治化。“双规”是反腐廉政利器,功不可没,但毋庸讳言,其中的一些不合法治标准的做法,也长期以来为世人所诟病。由没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执政党纪委及相关人员出面拘禁党员领导干部,被普遍认为于法律无据。现在对于有执政党党员身份、达到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往往都是先由纪委以双规形式限制人身自由,施压令其交代问题。如果查出涉嫌犯罪的证据,就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双规的实际情形,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接受审讯的情形基本无异。但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公民,他们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障,只有法律授权的组织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讯问。现行做法是由历史形成的,确有某些合法性瑕疵,应当逐步按法治标准进行改革。 十二、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应该有权自主立案直接侦查所有公职人员涉嫌贪腐犯罪的案件。虽然宪法规定人民察检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包括贪腐案件在内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他们对于辖区内中层和相对高层的官员,事实上并不能自主决定立案侦查,得由其他机构或其领导者决定或认可。这种根据潜规则形成的制度,既是妨碍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因素,也是选择性办案不可避免的根源。国内外从派系斗争角度解读我国的反腐败行动,主要也是基于这样一些情况。所以,检察机关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削弱了反腐败过程的正当性和正义性。解决这些问题,要在检察中立的基础上确保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包括贪腐案件侦查权。 十三、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对信访制度做弱化或淡化处理。信访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历史上发挥了正面的作用。信访制度本身不是一个法治化的制度,没有直接的宪法法律根据。在纠纷解决方面,司法制度是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基本制度。信访作为法律外纠纷解决机制,充其量只能做它的必要补充,应当服从或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存在和完善。过去很多年,在这个问题上,关系搞得很混乱,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用信访制度冲击干扰司法制度建设。今后的方向就是要弱化信访制度,只让它在司法领域之外发挥一些辅助的治理功能。 以上十余个方面的政法改良法治事项,都是现在就可以着手做的事情。当然,理论上能做的事情,实践上不一定是马上就能开始做的事情。这些方面到底应该有哪些具体内容,最好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应该在公开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然后由执政党主导做出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