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西蒙周”的微博:“今天8时10分左右,7名江苏中年男女喝下农药躺倒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外,他们因拆迁问题来京上访。有人形容访民为刁民,可刁民会拿生命做筹码吗? ” 周末上网看到一条与老家有关的报道,一名男子因为被交警查扣驾照12分,于是便爬上了交警队门口的路灯灯塔顶,威胁要跳下来。后来公安、交警、消防都来了,看图片周围也围满了不少人,许多民众都是看热闹的态度面带微笑。其实这样的新闻在陕西似乎经常出现,每天晚上看看陕西台的一些都市新闻节目,或者本地媒体的报道,类似的内容都会有好几个。所以有时候我跟朋友们遇到这样的新闻报道的时候,他们都也是笑笑说关中民风彪悍,一笑了之。 不过,我在东北、安徽也生活过几年,发现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某地的特色,其实全国许多地方每天都上演着类似的一幕。反正总会有一些民众通过跳楼、跳水、爬电杆等让人捉急捏把汗的方式上演威胁行政机关的事件,当然,毕竟是个人针对自己的恐怖威胁,对其他人影响倒是不大,但是以如此的方式威胁行政机关,也另各地行政部门常常吃不消。比如什么城管、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遇到这样的事情肯定头疼不已。动不动被记者、市民捕捉到上了电视、微博,就难免成了公共事件。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百姓不管是玩真的还是玩假的,一旦玩起命来威胁,想必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行政部门是敢于懈怠的。无论民众是否畏死,但政府显然是畏死的,或许这也是行政部门最为害怕老百姓的地方。 7月16日,有一条触目惊心的新闻出现了,7名江苏中年男女喝下农药躺倒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外,他们因拆迁问题来京上访。一位媒体报人“西蒙周”说:有人形容访民为刁民,可刁民会拿生命做筹码吗? 因此,许多经常涉及和民众打交道的政务部门特别害怕因为一些问题和老百姓发生争执和争议,然而这样的事情在一些政务部门的办事窗口也是常常能遇到的。当然这里的原因不好说,但大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规章、制度中确实有写内容不合理,但官方要求公务人员的操作标准却是依法照章办事。比如许多城市的行业规定都受到了相关大企业、行业协会的利益团体影响,包括政府对于国有利益的保护,但是涉及一些行业从业者和市民的利益却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行业管理规定往往都是为了更好的监督监管相关行业的运营,但由于与行业企业的利益妥协,最终加重了行业从业者的责任,而有的行业企业则是将自己的责任又转嫁给了行业从业者。最终导致真正无法得到权利保护的并不是消费者或者市民,而是行业的从业者。比如,现在全国各地出现的出租车管理难题。 2、公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实有待提高,缺乏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许多就不加灵活的变通处理。但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他们操作不当时,纠正机制不足、不通畅。我以前有去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去车管所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就遇到过公务人员很明显不理解法律相关术语、解释并执行错误,还跟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讲自己的做法属于法律规定。举一个例子,企业变更了股东和经营范围,就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只需要提供股权变更的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手续,包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提交工商局审核、备案变更即可。但当时遇到的工商局办事人员非要股东会签字、签章出具一份章程修正案,虽然告诉主办的公务人员企业已经提供了最新修订的章程了,为什么要提供修正案?他却反馈说这是法律规定;你问他是哪条规定,他会很粗鲁的回复你:懂不懂公司法,你就来办这个,回去找个懂行的人来吧。类似这样的问题在许多政务部门的办事窗口会经常遇到,但是却找不到好的渠道去投诉,一旦投诉这种问题就是互相扯皮,拖上好久影响办事效率,最大风险是原来死缠硬磨兴许可以办完的事情投诉后却可能就没人搭理你了。 3、民众的文化水平和认识水平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经常会出现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民众与行政部门关于事情处理方式和逻辑的冲突。然而有许多时候,民众是按照自己的认识去理解自己遇到的问题,因此难免会出现和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预期不同。当他们无法理解某件事情应该的结果或是处理方式时,就受到习惯的影响假想为公务人员针对他、故意推诿或是索要贿赂等等。这也是许多我遇到过的公务员最为苦恼的事情,因此,很多公务员觉得与其认真做好许多事情,还不如不做,不做不会惹来这些事情。更为引发官民冲突的现象是,民众这样的误解加速许多公务员认为这样的民众都应归纳入刁民的行列,从内心上产生消极应付、不愿意积极服务群众的心态。因此,一些办事的群众都有感于去政府部门办事情,等了好久还是互相推诿无人理睬的情景。 4、许多程序性的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按正常的处理模式,官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完全是可以按照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诉讼等一套程序来完成的。但是现在我们国家司法体系在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问题上的表现并不足以为民众提供一个较为通畅、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而像行政申诉、听证、复议等程序也很难让民众相信行政部门的裁决是独立公正的。由于建立在法律逻辑上的这样一套程序未能更好的发挥作用,致使很多时候民众开始选择信访或采取更为极端的公开行为来印发社会的关注,而事实是政府并未将这些爆发出来的矛盾和诉求转移到行政纠纷解决渠道或是司法渠道来处理,而是简单粗暴的采取行政权力作出强行推行或是被动妥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有时候暂时关闭了民众解决问题的通路,有时候则是被动满足部分民众的无理需求,或是直接对相关行政责任人予以批评、考核和免职。那么这里被忽略的问题就在于有时候可能民众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有时候可能民众是误解规章制度的,还有可能是行政人员根本就未违反现有的法律法律和制度流程,更有甚者确有存在以闹事方式钻制度漏洞的人。所以,此类的问题并不能简单的以为是民众吃亏的,有时候也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政府法制的权威。但是一旦政府在应对此类事件上的态度是采取一刀切或是简单粗暴的方法时,就不可能避免的鼓励了民众选择非法律、非正常程序的方式表达和实现诉求,第二则是严重挫伤了公务员认真、亲民工作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严重的侵害了行政司法部门应有的合法、合规的做事逻辑,很多事情不再依法办事,而是要顾虑社会反响乃至领导的态度。 综上,许多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民众是刁民,也不是说公务员团队缺少人民公仆的工作精神,而是社会生活需要回归应有的法治秩序,在处理社会问题的方式上未能坚持应有的方式,特别是坚持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官民之间出现的争执、纠纷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来评价、裁决,一是能够引导政府机关更规范的依法办事,其次能够教育广大民众,建立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希冀钻法律漏洞的人面前建立警示。这样久而久之,就能够通过看得见的程序领域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做事原则,也能够为民众建立起明确的权利实现方式和预期。否则,对于民众而言,正常的路径得不到答案,他们必然会为了坚持自己的权利而寻求他种道路,温和的方式就是信访,更为意气用事的就是上街抗议、拦路拉条幅,像那种以跳楼、自杀、喝毒药方式寻求个体正义的也并不鲜见。因此,官民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依靠简单的沟通、权力的压制就可以改善的,而是需要通过程序化的规范和引导,建立起各个主体对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式和逻辑思路,许多意识和观念都是在对法律程序的尊重过程中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