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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新时期改革重点

时间:2013-12-07 09:00来源: 作者:刘剑文 点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这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11月23日,参加“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座谈会的专家学者,阐述了他们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体会。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兴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年~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认为,稳定税负的提出主要是针对税收收入大幅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现实。但他认为从财政法制本身去确定税负的高低是不可能的,只能对政府的事权范围加以基本的确定。他还提出,税负的轻重跟税负的高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宏观税负的高低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是宏观税负的轻重主要是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如果公共服务搞得好,多缴税也不觉得税负重;如果公共服务搞得不好,缴一点税也会觉得税负重。


  房地产税是立法不是修改暂行条例


  《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对此,刘剑文说,最近有一些媒体甚至学者在解读《决定》时,把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理解为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这个观点是不完整的。细读《决定》可以发现,《决定》强调的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第九部分第三十条专门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所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立法不是简单地修改暂行条例,而是要制定《房产税法》,以凝聚社会共识。


  施正文说,《决定》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很明确,未来就是要通过房地产税的立法来代替原来的政府推动。房地产税改革的未来将从行政主导转到立法,从封闭转到公开透明,从行政管控转到民主公开。


  现代财政制度的“现代”如何理解?


  《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说,现代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家治理要现代化,离不开财政制度的现代化。而财政制度的现代化,需要完善立法,明确私权。现代财政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预算法和税收法律制度。


  施正文认为,现代财政制度绝对不是一般的口号。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这是实现财政科学化的保障。第二,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是现代法律,这有利于建立法制财政,实现财政法制化。第三,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流方法,这有利于提高财政制度的国际化,使其与国际接轨。《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出了我们国家建立财政制度的长远目标。


  从国家意志到国民意志尚需一个过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提出,在对《决定》保持高度乐观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执政党的意志转化成国家意志、国民意志还需要一个过程。落实《决定》需要继续推崇、提倡民主、法治。


  这次座谈会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大学和安徽大学等单位的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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