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公司状告“吉利汽车公司”霸王条款案明日开庭

时间:2012-10-08 13:49 来源: 作者:史梦琳 点击:
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振宇)状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利)实施霸王条款,以合作之名行压制之实,要求解除合作关系并赔偿损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2012年度英伦汽车品牌买卖合同

  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振宇)状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利)实施霸王条款,以合作之名行压制之实,要求解除合作关系并赔偿损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2012年度英伦汽车品牌买卖合同》并驳回原告阜阳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阜阳振宇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已经互不信任,丧失了继续合作的基础。所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改判双方解除汽车销售合同,赔偿阜阳振宇建店经济损失1309753元;改判浙江吉利退还阜阳振宇建店保证金20万元。该上诉案定于明日开庭审理。

  阜阳振宇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4S店,经营销售吉利集团的华普品牌汽车。双方因经营销售吉利集团的英伦品牌汽车的需要对4S店进行改建。2010年9月28日,阜阳振宇与浙江吉利签订一份《吉利汽车4S店建店协议》,约定阜阳振宇应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含当日)建成4S店,4S店由浙江吉利验收,验收依据为《吉利汽车新VI导入三方协议》、《英伦汽车品牌销售渠道空间识别系统(SI)》;4S店通过验收后,浙江吉利承诺按照《吉利汽车4S店投资支持政策》给予支持,并按照《吉利汽车4S店投资支持政策》以等值的配件、附件形式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阜阳振宇交付建店保证金200000元给被告。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

  2011年3月2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杭州先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吉利汽车英伦品牌4S店新VI导入三方协议》。约定:丙方应在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新VI导入平面图、效果图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经甲、乙方双方最终确认后,乙方开始招标施工单位;当甲、丙方对乙方及其施工单位图纸交底后,乙方开始施工。2011年11月9日,阜阳振宇致函给浙江吉利,申请原告对英伦品牌4S店进行验收,浙江吉利以阜阳振宇没有按月购车为由拖延验收,后于2012年3月份关闭了振宇的电子系统,双方发生纠纷。阜阳振宇以浙江吉利实施霸王条款,以合作之名行压制之实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关系并赔偿损失。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未向被告订购车辆存在不妥,当然被告借此关闭电子系统也存在不妥。为了便于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都应该诚实信用,原告应该及时向被告订货,被告应该及时验收4S店,并打开电子系统。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2年1月1日所签订的《2012年度英伦汽车品牌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86元,由原告阜阳振宇承担。

  阜阳振宇代理律师认为,在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中,被告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无论是《吉利汽车4S店建店协议书》、《吉利汽车英伦品牌4S店新VI导入第三方协议》,还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通篇皆是原告的责任和义务,完全没有被告的责任。

  另外,4S店建店及升级完全是被告投资,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垫资、重建、装饰,完工后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再逐步返还原告垫资这样一个过程,装修4S店的装饰品如瓷砖、洁具等物品皆是被告指定的。原告没有自主权,没有决策权,原告必须按照被告的要求去做,否则被告不予验收,不给钱,甚至面临终止购车合同,出现无车可卖的尴尬局面。原告在店面建设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请求验收,被告先是采取拖延战术,既不答应验收,也不说不验收,从2011年拖入2012年,直到3月23日被告关闭原告的电子系统为止。实际上期间被告一直在和阜阳另一家汽车经销商暗中沟通,在没有与原告解决纠纷时在1KM内又设了另一家经销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阜阳振宇代理律师指出,商务部发布的《汽车贸易政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和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阜阳振宇代理律师称,阜阳振宇通过庭审及当庭调解发现,双方已经互不信任,被告认钱不认人,双方已无法真诚合作。目前阜阳吉利新经销商门前冷落,被告不顾所有经销商利益,且声称只要原告打款给被告,就可以随时继续合作,这种做法令人齿寒!一个只为自己利益服务、不顾他人死活的商家是不值得信任的!丧失了继续合作的基础。

  阜阳振宇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双方解除汽车销售合同,赔偿阜阳振宇建店经济损失1309753元;改判浙江吉利退还阜阳振宇建店保证金2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定于2012年10月9日(明日)开庭审理。(史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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