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2)

时间:2010-11-05 22:43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这种思路的直接灵感似乎来源于若干中古普通法文本,首先是布雷克顿。这些作者是爱德华科克爵士和他在早期斯图亚特议会中的追随者热衷于援引的对象,而且继续被如此崇敬地引用,以至于取得了以前从来没有得到过而且

  
  这种思路的直接灵感似乎来源于若干中古普通法文本,首先是布雷克顿。这些作者是爱德华•科克爵士和他在早期斯图亚特议会中的追随者热衷于援引的对象,而且继续被如此崇敬地引用,以至于取得了以前从来没有得到过而且此后再也没有失去的权威地位。亨利•德•布雷克顿在他的《论英格兰法律和习惯》的开首一章区分了自由人和奴隶,并着手把“生活在对他人的支配的屈从中的”任何人定义为奴隶。托马斯•利特尔顿15世纪的短论《租佃论集》在自由民、隶农和奴隶之间做出了一种十分类似的区分,而且同样认为奴隶就是缺少自由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他的人格—而不只是(就奴隶来说)他的财产—是从属的,掌握在其他人的权力或控制之中。
  
  这些定义的最为触目惊心的特征(尽管后来的普通法法律学家竭尽全力抹杀这一事实)在于他们把他们的术语完全归功于罗马法典开头对自由和奴役的分析。正是在那里,我们首次熟悉了“人法内部的基本的分工就是所有男人和女人不是自由民就是奴隶”。接下来我们就得到了奴隶制的一个正式定义。“奴隶制是这样一种制度,根据这种制度,有些人与本性相违背地屈从于其他人的支配。”这又进而产生了一个个人自由的定义。如果市民联合体中的每个人不是奴隶就是自由的,那么一个市民或自由民就必定不受其他人的支配,而是能够根据他们的自由权利行动的自权人。类似地由此得出,某人没有自由民的地位就是指那个人不是自权人,而是从权人,是生活在别人的权力之下或屈从于别人的意志的。
  
  在这些区分被概括在《查士丁尼法典》的时代,它们在数代之久都是罗马政治理论的共同核心。它们以具体的方式被一系列伟大的历史学家—萨卢斯特、李维、塔西陀—通俗化,他们追溯了共和主义公民自由的覆灭及其瓦解成最高权力(古罗马早期帝政)的奴役的历程。既然如此,正是在先于17世纪早期王室和议会辩论的一代人的时间里,所有这些人的著作被首次翻译成英语出版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重要事实。塔西陀的《历史》和《阿什尔古拉》的亨利•萨维拉版本出现于1591年,理查德•格雷纳韦翻译的《编年史》和《日耳曼尼亚志》紧接着在1598年出版。两年后,菲利蒙•霍兰德出版了他的包括李维的《历史》的全部尚存的章节的大开本,托马斯•海沃德在1608年出版了他的萨卢斯特的《喀提林阴谋》和《朱古达战争》的译文。
  
  如果你向这些权威中的任何一位请教,你就会发现他们一再论证的就是如李维指出的,拥有你的自由就是不屈从于任何其他人的权力。例如,当李维描述Collations向罗马人投降时,他强调他们是能够做出这个决定的,因为(用霍兰德翻译的话来说)他们是“自权人”(intheirownpower),因此是“自由地做他们想做的事”。同样的观点后来更为清晰地出现在李维讨论希腊城市修复它们与罗马的友好关系的努力的段落中。用他们的一位使者的话来说,加入这种谈判就预设了拥有“真正的自由”,在那种状态中,一个民族“能够独立并坚持它的自我,并且不依赖于他人的意志和喜好”。
  
  若干议会的发言人在17世纪早期的数十年对王权的批评中开始运用的正是对政治自由的这种理解。他们的游说的一个方面当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并成了对英国内战在1642年爆发的传统的“辉格党”解释的基石。他们不断地指责政府强行干涉若干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以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最为著名。查理一世被指控向他的人民强行借款,并不经公开的正当诉讼程序监禁甚至处决子民。这些行动被认为构成了对权利和自由的明显侵犯,因为它们涉及(用《请愿书》的话来说)对大量臣民的恶意干涉,而这些都是与法律和土地特许权相违背的。
  
  没有一个我在这里考查的发言人曾经怀疑这些压迫行为破坏了他们作为臣民的自由。尽管如此,正如我已经暗示的,他们更为关心的是关于他们的自由和王室特权之间的关系的一种非常不同的论证。他们提出的一个更进一步的主张是,这种侵犯行为只是对自由的更深层次冒犯的一种外在表现。他们反对的潜在原则是,在必要的时候,王室拥有一种特权,并因而拥有一种任意决定权,可以不经审判实施监禁,无须议会的同意征税。他们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如果王室是任何这类特权的载体,这就等于说我们的财产和个人自由不是靠“权利”持有,而是靠“恩典”持有的,因为王室声称它可以在任何时候剥夺它们而又没有任何不正义。
  
  正如这些民主绅士澄清的,困扰他们的是对特权的这种理解中蕴涵的权利观。坚持认为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不受惩罚地被剥夺就是宣称它们根本没有权利的地位,就是说它们只不过是特许或特权。这就是促使他们竭尽全力想得到他们的布雷克顿以及他们的李维和塔西陀的洞见。他们反驳道:承认我们是随意地持有我们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承认我们是生活在对国王的意志的屈从之中。但是承认我们生活在这种依赖状态之中就是承认我们不是作为自由民生活着,而是作为奴隶生活着。仅仅知道王室拥有这种特权本身就破坏了我们的自由并让我们处于奴役状态。
  
  这些论证在1628年关于未经公开诉讼程序实施监禁的权利的争论中得到了严格的运用。正如爱德华•利特尔顿声称的,这种特权的后果就是使他描述做“人身自由”的东西依赖于国王的意志,从而允许对“整个国家确立和肯定”的最基本自由的“侵犯”。另一位普通法学家理查德•克雷谢尔德同意,如果允许国王有这种权利,那么我们就“成了奴隶”。他直接引用罗马法典中对奴隶的定义补充说,“我确信”这种状况“是违背自然法的”。后来在一次会议上,又是一位法学家亨利•谢斐尔德通过区分自由民、隶农和奴隶提出了同样的论点。“如果国王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监禁一个自由民”,那么,“他的情形就比隶农还要坏”,因为一个隶农至少还享有人身自由,而“不经诉讼程序就被监禁,那就是一个奴隶”。约翰•艾略特爵士也同意,没有这个“臣民的共同权利”,我们就只不过是“奴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总结的罗杰•纳斯爵士告诫议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质疑这些特权:我们必须“把我们自己和施恩于我们的他们从奴隶状态中解救出来”。
  
  依赖削弱自由的信念在关于所谓无须议会同意征税的特权的大量辩论中甚至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援引。这种论证在1610年的会议中首次得到突出的运用。托马斯•温特沃斯通过声称除非这种特权遭到质疑,我们也将被卖身为奴挑起了辩论。后来他又补充道,如果我们允许这种特权“强加在我们的土地和商品上”,后果将是听任我们受国王的“摆布”。托马斯•海德雷爵士在他关于臣民自由的伟大演讲中同意,这种特权把自由的臣民的财产置于“他人的绝对权力和命令之下”。然而正如他们都坚持认为的,生活在另一个人的摆布中或处于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的淫威下就等于是生活在奴隶制中。海德雷提醒议员们西塞罗(“尽管是一个异教徒但仍然是贤明的人”)和塔西陀都正好提出了自由和奴役之间的这种区分。如果你“剥夺臣民在他们的利润或财产中的自由”,那么“你就不加区别混淆了自由人和受束缚的奴隶”。
  
  同样的争论后来又猛烈地重新出现在查理一世的议会中。杜德雷•狄更斯爵士在1628年强行借款的争论爆发时以这个论证作为反驳。他评论道,我们被告知,“他不是一个伟大的君主”,伟大的君主不能“随心所欲”。但是任何“不受法律约束”并从而用他的专横的意志统治的国王只不过是“奴隶们的国王”。同样的论证随着查理一世在1630年代把船税增设为普通的税收被再一次重新得到表述。也许最有影响的攻击来自亨利•帕克,他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作为议会程序的迄今最难对付和有影响力的辩护者出现的。为配合长期议会的召开,帕克在1640年11月出版了他的名为《简论船税案》的小册子。他一开始就求助于罗马法关于奴隶状态的生活的观点。“在单纯国王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地方”,我们可以预期“不会有平凡(mediocrity)或正义”,而且“我们都明白这种奴隶是最痛苦的,对他们的主人的任意决定权没有任何约束”。帕克清楚地看到,正是这种权力的存在使我们成为奴隶。“我们以及所有我们拥有的都在他的任意决定权之下,这就足够了”,因为在所有法律都“从属于国王的纯粹的任意决定权的地方”,“所有的自由都瓦解了”。基于这些考虑,帕克转向了船税案。如果我们承认国王有征收这种税收的权利,那么“喜欢多么频繁地征税,喜欢征多重的税,就都由他的惟一的无可置疑的判断来决定了”,这将“使我们成为全世界最可鄙的奴隶”。”理由在于那将会使我们陷入全面依赖于国王的善意的状态。但是正如帕克修辞性地追问的,如果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假定我们的君主的善意”,那么“我们与所有奴隶的最悲惨的境地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些已经是对王室特权的基础的足够严重的攻击了,但它们最终引起致命的危机则是在1642年开春数月。早在下议院在二月提出控制军队的动议时,查理一世就已经决定他将动用他所谓否决的特权否决任何这类立法。议会于是采取了革命的步骤,声称—至少是革命初期时—即使没有王室的同意,它也必须拥有立法权。若干发言人现在宣布,之所以必须如此的理由在于其他的方案都将导致国家的奴隶状态。如果国王可以用否决权推翻任何法规,这将使代表英国全体人民的议会沦为完全依赖于国王意志的状态。但是如果我们被宣告生活在这种政制之下,这将使生而自由的英国沦为一个奴隶制国家。
  
  亨利•帕克在这一转折关头又一次站出来,在1642年7月的《对国王陛下的答复的评论》这一对议会程序的最重要的辩护中,严密地论证了这一案例。帕克现在坚持认为,否决权的存在使整个国家屈从于“国王的纯粹意志的不受控制的统治,天底下又有哪个国家遭受过这样的统治呢?”因为“如果所有我们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是都可终止的,就是听凭国王一人的喜好,那么剩下的还有什么呢”?国王用这种特权“为它自己潜取了一份立法权”,这种权力如此之大以至于开辟了一条通往如“大君主”在君士坦丁堡“拥有的那般广泛和专断的特权”的通道。因为他自己潜取了“只是通过不同意就剥夺议会存在”的权力。但是如果我们允许国王“成为这个案例中的惟一的最高法官,我们就把一切交到了他手中,我们放弃生命、自由、法律、议会,所有这一切都掌握在纯粹的任意决定权之手”,并从而把自己卖身为奴。
  
  查理一世曾在他的《答复十九个命题》中抱怨,没有否决权他就从“英格兰的国王”退化成了“威尼斯的总督”。帕克勇敢地提出反对意见,用来强化他关于国家的奴役状态的论证。他反驳道,“让我们来看看威尼斯人和其他这样自由的民族,”并问问自己为什么他们“如此格外地防备他们的君主”。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君主的刺伤”,而后者—正如李维已经指出—来自于君主过分偏爱他们自己的意志,并藐视公众的劝告和法律。换句话说,威尼斯人的戒备来自于他们认识到在真正的君主制下,他们就会退化成奴隶。“只是出于对这种奴役的恐惧”,他们宁要推选的总督,而不要世袭的国王的统治。
  
  帕克并不是首先提出关于否决权的这种主张的人,但他的《评论》提供了对案例的最为大胆的陈述,并无疑有助于使这种新罗马论证成为随后发生的内战的关键性修辞。我们实际上在对议会决定在1642年秋天拿起武器的所有辩护中都遇到了同样的论证。他们首尾一致地坚持认为,如果允许国王有否决权,那么“整个王国就将只是由国王、议会和奴隶所组成的”。我们在议会1642年8月对部队的号召中再一次遇到了这种论证,我们在其中被告知,保王党在劝说国王立志“通过内战消灭他的议会和善良的人民;并且用那种手段,把破坏、混乱和永恒的奴役带给悲惨的王国的残存部分”。最后,我们在内战的尾声再次遇到了同样的论证,这种论证此时掉转方向不但为拭君行为辩护,而且为废除君主制辩护。在审判台上对查理一世的指控是他试图“为自己树立和巩固根据他的意志进行统治的无限制的和暴虐的权力”,这种行为不但“践踏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剥夺和取消了它的基础”。1649年宣布废除国王的《三月法案》充分肯定君主制“对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危险的”,而且补充说,在英格兰,特权造成的后果是“压迫、盘剥和奴役臣民”。易患中风病的霍布斯正是在这个时候拿起了他的笔。
  
  三
  
  暗示伯林没有注意到不是把消极自由的观念概念化成干涉的缺席而是概念化成依赖的缺席这一传统,这对他是不公平的。只是因为他的著作被那些开始复兴关于人类自由概念的另类思考方式的哲学家们如此这般地讨论,才似乎值得强调这种看法。迄今为止,这些著 中最重要的是菲利普•佩迪特,他最初在他的《共和主义》一书中提出这个论证,并在《自由理论》中再次加以阐述。佩迪特的著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从中获益匪浅,但我不能同意他的如下看法,他认为伯林的论证后果是“遮蔽”了消极自由在于—用佩迪特的术语来说—不受支配而不是不受干涉的理论。
  
  的确,伯林没有以与对待他所考查的其他两种概念同样的历史具体性呈现关于不受支配的论证,而且他从未确定能够与这种另类的立场联系在一起的任何特定的理论家或运动。然而,既然他是在关于距殖民化的争论达到高潮的时候写作的,他不可能丝毫没有意识到民族就如同个人一样,当它们被确定为社会上或政治上的依赖性存在时,就常常声称自己是不自由的。伯林在他的文章的最后把大量的注意力集中在他所谓“对地位的追求”上,而且他明确地自问“把对承认和地位的追求称作第三种意义上的对自由的追求“是否”自然而然或者值得向往。”
  
  然而,在提出问题后,伯林明确地回答,这第三种自由概念是无法融贯地被接受的。他写道,把社会或政治的依赖当做自由的缺失就是以一种立刻就会引起误导和混乱的方式把自由混同于其他概念。在说明这一结论的根据时,他继续阐明他关于自由概念的最一般主张。他坚持认为,不但对消极自由的任何融贯的说明,而且不管何种自由概念,至少最低限度都必须体现干涉的缺席的观念。如果我们要谈论对自由的限制,我们就必须能够指出某个爱管闲事的人,某种侵占行为,对行动者按他们的意愿行使他们的权力的某种实际障碍或妨碍。正如伯林概括的,“无论是‘积极的’意义还是‘消极的’意义,自由概念的本质是对某物或某人—侵犯我的领地的他人的抵抗”。
  
  换一种方式论证,我们也许能够把争执的焦点揭示得更清楚。就是说,我们可以追问,根据这种理解,什么是我们在关于消极自由的概念中不能融贯断言的东西。我们不能断言,只是意识到生活在一种社会的或政治的依赖状态中就具有限制我们的选择并从而限制我们的自由的后果。如果我们要谈论对自由的限制,我们必须能够指出某种能确定的妨碍行为,这种行为的目标或后果是妨碍或干涉我们对我们的权力的行使。
  
  然而,恰恰是这种假设是我正在考查的著 们拒斥的。他们为之辩护的独特主张是,仅仅意识到生活在对一个专断的统治者的善意的依赖之中本身就限制了我们的选择并从而限制了我们的自由。其后果就是使我们倾向于去做出或避免某种选择,并从而为我们的行动自由施加明确的限制,即使我们的统治者也许从来不干涉我们的行动或者甚至从来不发出干涉它们的最低程度的威胁信号。
  
  当然,这些著 们集中讨论的限制形式是自我限制。他们设想,那些生活在依赖状态中的人会反思他们的困境,并总体地决定包含某种自我审查措施的行动方案。但是面对强制性威胁而行动的行动者的情况同样如此。他们也会审视他们的选择并在总体上选择一种不同于要是没有这些威胁他们就会加以追求的选择的行动方案。行动者对限制的感受在两种情形中以同样的方式被间接化。由此得出,如果我们打算承认自由能被强制所限制,我们就不能因为后一种限制涉及的只是自我限制,就否认它是对自由的限制。
  
  对这个论证的探索成了我已经挑选出的古典 们首先要做的事。如果我们回到萨卢斯特,特别是回到塔西陀,我们会发现他们提供了对于陷入对专断性权力的屈从状态的心理影响的一种病理学分析。正是这种分析依次对起而挑战查理一世的统治并破天荒地建立英格兰共和国的民主绅士产生了也许是最具构成性的影响。直到现在为止。
  
  正如古典 们强调的,你会以两种相互对照的方式受到你对于生活在对专断君主的好意的依赖状态中的意识的限制。在第一种情况下,你会发现有许多事情你不能自由地说与做。正如萨卢斯特和塔西陀都强调指出的,你首先要确定避免说或做任何也许会被你的统治者解释为仿效或谴责行为的事情。萨卢斯特在17世纪英国的共和主义 们热衷于引用的《喀提林阴谋》的一个段落中解释了这种谨慎的必要。10用海沃德1608年翻译的词句来说,“专制君主常常更为妒忌好人,因此是坏蛋,因为另一个人的美德(正如他们认为的)就是对他们的可敬之处的减少,因此是危险的”。由此得到的教训就是,如果你是一个生活在这种君主统治下的有巨大才能或美德的人,那么你除了尽可能把那些品质藏匿起来就别无选择,否则你就会很轻而易举地发现,用萨维拉翻译的塔西陀对尼禄在位时期的描述来说,这种品质是“通往最确定的毁灭的康庄大道”。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精品图书在线阅读

大侦探福尔摩斯:12佳作

作者:柯南•道尔

“福尔摩斯探案”系列的作者阿瑟•柯南道尔先生饶有兴致地参与其中,他在一张纸上写下了12佳作的名字,然后将它…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