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什么?(2)

时间:2010-11-04 23:14 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关于这种作者一一作用的第三点是,它并不是通过把话语简单地归于个人而自发地形成。它是一种以构成我们称为作者的理性实体为目的的综合作用的结果。毫无疑问,这种构成被赋予一种现实主义的方面,因为我们谈到某个


  关于这种“作者一一作用”的第三点是,它并不是通过把话语简单地归于个人而自发地形成。它是一种以构成我们称为作者的理性实体为目的的综合作用的结果。毫无疑问,这种构成被赋予一种“现实主义的”方面,因为我们谈到某个个人的深度或“创造性”力量,谈到他在写作中表现出来的意图或原始灵感。然而,我们称之为作者的个人(或包含作者作为个人)的这些方面,按照或多或少总是心理学的方式,是我们处理文本方式的一些投‘射:我们进行比较,我们提炼有关的特征,我们确定连续性,我们实行排除。此外,所有这些作用都依照有关话语的时期和形式发生变化。一个“哲学家”和一个.“诗人”不会以同样的方式构成;一部18世纪小说作者的构成方式也与现代小说家不同。然而,在支配作者构成的规则里,仍然有一些超越历史的持久的东西。

  例如在文学批评里,确定一个作者——或毋宁说从现存文本确定作者构成——的传统方法,大部分产生于基督教传统用以证实(或否定)它所占有的特殊文本的那些方法。就现代批评意欲从作品中“重新发现”作者来看,当它想通过说明作者的神圣性来证实文本的价值时,它所运用的方法使人明显想到基督教《圣经》的评注。在《德维里图解》里,圣杰罗姆坚持同一人名并不证明是几本书的共同作者,因为许多人可以用同样的名字,或者某个人可以非法地盗用他人的名字。当名字与一种文本传统关联时,作为某个个人标记的名字是不够的。那么,几个文本如何归之于一个作者呢?联系到作者的作用,什么标准会说明多个作者的介入?根据圣杰罗姆的看法,有四种标准:必须从归于一个作者的作品名单中排除的文本,是那些低于其他文本的文本(这样作者被限定为一种标准的质量水平);其思想与在其他文本中表达的学说相对抗的那些文本(这里作者被限定为某种观念和理论上连贯一致的领域);以一种不同的风格写成并包含其他作品中一般没有的一些词语和修辞的那些文本(作者被视为一种文体风格上的统一);涉及作者死后的事件或历史人物的那些文本(这样作者就是一个确定的历史人物,在他身上集中了一系列的事件)。虽然现代批评看上去没有这些关于证实的怀疑,但它限定作者的策略却惊人地相似。作者解释一个文本内部某些事件的存在,并解释它们的转变、歪曲和它们的各种修改(其方法是通过作者的传记或参考他特有的观点,分析他的社会倾向及其在一个阶级中的地位,或通过描述他的基本的目标)。作者还在写作中构成一种统一的原则,写作中任何产品的不平衡性都归因于发展、成熟或外部影响所引起的变化。此外,作者还可以中和在一系列文本中发现的矛盾。支配这种作用的是一种信念,即相信在作者思想中的某个层次上,在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欲望的某个层次上,必定有一个矛盾得到解决的地方,在那里,互不相容的因素可以表现出互相关联,或者围绕一种基本的、原生性的矛盾连贯起来。最后,作者是表现的一种特殊源泉,他以或多或少完成的形式,在文本、书信、片断和手稿等等当中,同样明确地表现出来,并且具有相似的效能。因此,圣杰罗姆的四种证实原则在现代批评家看来虽然远远不够,但它们仍然限定着现在用以说明作者作用的批评形式。[www.ideobook.net]

  不过,如果认为作者的作用是按照作为被动材料的文本事实进行一种单纯的重构,那将是错误的,因为文本总是带有许多与作者相关的符号。语法学家清楚地知道,这些文本符号是个人的名词、时间和地点的副词以及动词的各个变化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分对于有作者的文本和无作者的文本产生不同的意义。在后一种情况里,这些“转换者”指一个真实的说话者和一种实际指示的情境,也有一些例外,如第一人称里的间接引语。但是,当话语与作者联系起来时,“转换者”的作用就更复杂多变。众所周知,在以第一人称叙述的小说里,不论是第一人称代词的现在陈述时态,还是它因那种情况而确定位置的符号,都没有直接涉及作者,既没有涉及他写作的时间,也没有涉及写作的具体行为;相反,它们代表一个“第二自我”,这个“自我”与作者的相似性从不固定,在单独一本书的进程中经历相当多的变动。根据与实际作者的关系寻求作者,同根据虚构的叙述者寻求作者一样是错误的;“作者一一作用”产生于它们的分裂——在两者的分开和隔离中产生。也许有人会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种现象只适用于小说或诗,适用于一种“准话语”的语境,但事实上,支撑这种“作者一一作用”的所有话语都具有这种自我的复式性。在一篇数学论文里,在前言中指出论文构成情况的自我,与在文本正文中作出论证的“我”,不论就其身份还是就其作用来看都不一致。前者包含一个独特的个人,他在一个既定的时间和地点成功地完成了一项工作;而后者则表示一种论证的实例和计划,只要运用同一套定理、预备性的运算和一套一致的符号,任何人都可以完成这种论证。我们还可以确定一种第三自我:他谈他研究的目标,遇到的障碍,研究的结果,仍然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以及这个“我”在目前和未来的数学话语领域里的作用。我们并不是在谈论一种从属系统,其中对“我”的第一次和实质性运用像某种小说那样被其他两个重复。相反,“作者——作用”在这样的话语里如此运作乃是为了使三个自我同时存在。

  当然,进一步的思考会揭示“作者——作用”的其他特征,但我使自己只限于看上去最明显和最重要的四种。它们可以用下面的方式加以概括:“作者——作用”依靠法律和惯例体系,这种体系限制、决定并明确表达话语的范围;在各种话语、各个时刻以及任何既定的文化里,“作者——作用”并不以完全相同的形式运作;“作者——作用”不是根据把文本自发地归于其创作者来限定,而是通过一系列精确而复杂的程序来限定;就它同时引起多种自我和任何阶级的个人都会占有的一系列主观看法而言,“作者——作用”并非单纯地指实际的个人。

  我知道,直到现在我一直把主题保持在不适当的范围之内;我还应该谈到绘画、音乐和技术等领域里的“作者一一作用”。由于承认我的分析局限于话语领域,似乎我赋予了“作者”这个词一种过于狭隘的意义。我只在狭隘的个人意义上讨论了作者。即作者是文本、书或作品的生产都可以合法地归之于他的个人。但十分明显的是,甚至在话语领域之内,一个人也可以不只是一种书的作者——例如,一种理论的作者,一种传统或一门学科的作者,其中新的书和作者都可以增生。为了方便,我们可以说这样的作者占据一种“跨话语的”地位。

  荷马、亚里士多德和教会的神父们都扮演了这种角色,最早的数学家和希波克拉蒂传统的创始者也都扮演了这种角色。这种类型的作者肯定与我们的文明一样悠久。但我相信,欧洲19世纪产生了一种独特类型的作者,他们不应该与“伟大的”文学作者混淆,也不应该与真正宗教文本的作者和科学的奠基者混淆。我们可以多少有些武断地把他们称作“话语实践的拓荒者”。

  这些作者的独特贡献在于,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作品,而且生产构成其他文本的可能性和规则。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的作用完全不同于小说家的作用,例如小说家基本上只是他自己文本的作者。弗洛伊德不只是《梦的解释》或《才智及其与无意识的关系》的作者,马克思也不只是《共产党宣言》或《资本论》的作者:他们二人都确立了话语方式的无穷的可能。显然,对此很容易提出异议。一部小说的作者可以不只是对他自己的文本负责;如果他在文学界获得某种“重要性”,他的影响会产生有意义的漫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们可以说安·拉德克利夫不只是写了《尤多尔佛的秘密》和其他一些小说,而且还使19世纪初哥特式传奇的出现成为可能。在这种意义上,她作为作者的作用超出了她的作品的局限。但是,这种异议可以用下面的事实回答:话语方式实践的创始者所揭示的种种可能(以马克思和弗洛伊德为例,因为我相信他们最早也最重要),与小说家所表示的那些有着重大的不同。安·拉德克利夫的小说使某些以她的作品为模式的相像和类似的因素进行循环一一各种独特的符号、人物、关系和结构可以纳入其他的作品。简言之,要说安·拉德克利夫创造了哥特式传奇,就是说她的作品与19世纪哥特式传奇有某些共同的因素:如被自己的天真毁掉的女主人公,有某种反城市作用的神秘的城堡,发誓对诅咒他的世界报复的绿林英雄,等等。另一方面,作为“话语方式实践中的创始者”,马克思和弗洛伊德不仅使可以为更多文本采纳的“相似”成为可能,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他们还使某些“差异”成为可能。他们为引入非自己的因素清出了空间,然而这些因素仍然处于他们创造的话语范围之内。在说到弗洛伊德创立了精神分析时,我们不仅指利比多的概念或解梦的方法在卡尔·阿布拉汉姆或米莱尼·克雷恩的著作中重新出现,而且还指他使关于他的作品、概念和前提的某些差异成为可能,而这些差异全都产生于精神分析的话语。

  然而,这不正是任何新科学创立者的情况么?不正是任何成功地改变某种现存科学的作者的情况么?伽利略除了为产生远远不同于他自己陈述之陈述扫清道路之外,他对那些机械地运用他所阐述的法则的人的文本也有间接的责任。如果说古维尔是生物学的奠基者,索绪尔是语言学的奠基者,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被人模仿,或者因为一种有机观念或符号理论被不加批判地纳入新的文本,而是因为古维尔在某种程度上使一种与他自己的体系截然相反的进化理论成为可能,索绪尔使一种根本不同于他自己的结构分析的生成语法成为可能。因此,从表面上看,话语方式实践中的创始似乎像任何科学努力的创始,但我相信这里有一种基本的区别。

  在科学活动中,创始行为与其未来的转变处于平等的地位:它只是它所引起的多种可能的转变中的一种。这种互相依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某种科学的未来发展里,创始行为可能只呈现为已经发现的某种更普遍现象中的一种独特的实例。它可能以回溯的方式受到怀疑,被认为过于直观或过于依赖经验,因此它服从于新理论作用的严密性,从而被置于一种形式领域当中。最后,它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匆忙的概括,其有效性应该受到限制。用另外的话说,关于科学的创始行为永远可以通过它建立的转变方法被重新改变。

  另一方面,一种话语实践的创始对其后来的转变是异质性的按照弗洛伊德初创那样拓展精神分析实践,并不是要假定一种开始不曾提出的形式的普遍性;它是要探讨多种可能的运用。对它加以限定就是要在原始文本中分离出一小批命题或陈述,它们被认为具有某种创始价值,并且表明其他弗洛伊德式的观念或理论是衍生性的。最后,在这些创始者的作品里不存在“错误的”陈述;那些因与另外话语相关而被认为是非本质的或“前历史的”陈述,由于支持作品中更恰当的方面被完全忽视。话语实践的创始不像一种科学的创立,它笼罩着而又必然脱离它后来的发展和转变。结果,我们根据创始者的作品来确定一种陈述的正确性,而在伽利略或牛顿的情况里,这种确定则根据宇宙学或物理学里所确立的结构的或内在的标准。按照这种概要的说明,这些创始者的作品不是处于与某种科学的关系之中,也不是处于作品所限定的空间;相反,恰恰是科学或话语实践把他们的作品当成了最初的参照点。

  在保持这种区分当中,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这种话语的实践者不可避免地要“回归原始”。但这里还必须辨别“回归”与科学的“重新发现”或“恢复”。“重新发现”是与现存知识形式类似或类同的结果,它使被遗忘或被隐蔽的情形可以见到。例如,乔姆斯基在他论笛卡尔语法的著作里[13],“重新发现了”从科多莫伊到洪堡一直使用的一种知识形式。这种知识形式只有根据生成语法的观点才能理解,因为这种后来的说明抓住了它的结构的关键:实际上,它是对一种历史观点的回溯式的整理。“恢复”指大不相同的情况:将话语纳入关于概括、实践和转变的全新的领域。数学的历史充满了这种现象的实例,如米歇尔·塞里斯论数学回忆的著作就表明了这点[14]。

  “回归”之说指一种有其自身特性的运动,它说明话语实践创始的特征。如果我们回归,那是因为一种基本的和构成性的省略,一种并非是偶然或不理解造成的省略。实际上,创始行为本质上就是如此,它不可避免地屈从于自己的歪曲;那种表现这种行为并从这种行为衍生的东西,同时也是它的分歧和歪曲的根源。这种非偶然性的省略必定由某些精确的活动控制,在对创始行为的回归中,这些活动可以得到定位、分析和归纳。由省略所引起的障碍不是从外部加上去的;它产生于所说的话语实践,由话语实践赋予它自己的法则.不论是障碍的原因还是消除障碍的方法,这种省略——也是防止回到创始行为的障碍的原因——只能通过回归来解决。此外,它永远是对本文本身的一种回归,尤其是对原始的、未加渲染的文本的回归,它特别注意那些在文本的空隙、它的空白和虚无中所表达的东西。我们回归到那些空的空间,而它们被省略掩饰起来,或者隐蔽在一种错误而令人误解的丰富性之中。在对一种实质性的空缺的这些重新发现里,我们发现两种独特的反应摇摆不定:“这一点是造出来的——如果你知道如何阅读就不得不看见它;”或者反过来说,“不,在文本的任何印出来的词语里哪一点都不是造出来的,而是通过词语在它们的关系以及分开它们的距离中表达出来的”。其自然而然的结果是,这种作为话语方式组成部分的回归不断地引入修改,而且对文本的回归不是一种历吏的增补,因为历史的增补会将自身固定于原始的话语性,并以一种终究不是本质的修饰形式对它重复。然而,它是转变话语实践的一种有效而必然的充式。对伽利略作品的研究可以改变我们对机械历史的知识,但不能改变对科学历史的知识;然而,重新考察弗洛伊德或马克思的著作,则可以改变我们对精神分析或马克思主义的理解。

  这些回归的最后一个特征是,它们倾向于加强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不可思议的联系。一个文本具有某种创始性的价值,完全因为它是某个特定作者的作品,而我们的回归则受到这种认识的限制。重新发现牛顿或坎特尔的某个未知的文本,不会改变古典的宇宙学或群体理论;它最多只会改变我们对它们历史起源的鉴别。但是,揭示《精神分析概要》,承认这是弗洛伊德的一部著作,不仅可以改变我们的历史知识,而且可以改变精神分析理论的范畴——只是要通过侧重点或重心的转换。这些回归是话语实践的重要构成因素,它们在“原始”作者和间接作者之间形成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不同于联结普通文本与其直接作者的关系。

  关于话语实践创始的这些论述极其简要,对于我所追溯的这种创始与科学创立之间的对立关系尤其如此。两者之间的区分并不容易分辨;此外,也没有证据说明两种过程互相排斥。不过,在确立这种对立时,我唯一的目的是想说明“作者—作用”,它在明确署名的一部著作或一系列文本的层次上非常复杂,当按照更大的实体——一批作品或整个学科——分析时,它还有其他的决定因素。[www.ideobook.net]

  遗憾的是,就用于分析过程或指导未来研究而言,这篇论文里显然没有肯定的建议,但我至少应该说明为什么我如此看重这篇作品的某种延续。发展某种类似的分析可以为话语类型学提供基础。根据语法特征、形式结构和话语客体,这样的类型学不可能被充分理解,因为毫无疑问存在着一些特定的话语特征或关系,它们不可能归纳为语法和逻辑的规则,也不可能归纳为支配客体的法则。如果我们希望区分更大的话语范畴,就需要研究这些话语特征。作者可以假定的不同形式的关系(或无关系),显然是这些话语特征中的一种。

  这种形式的研究,也允许引入一种对话语的历史分析。或许现在该研究的不仅是话语的表述价值和形式转变,而且还有其存在的方式:一切文化当中的,传播、增值、归属和占用等方式的修改和变化。尤其如果不顾作者置入作品的主题和观念,“作者——作用”还可以揭示根据社会关系表达话语的方式。

  作为这种分析的一种合理的延伸,难道不能重新考察主体的特权么?非常明显,在对一部作品(不论是文学文本、哲学体系还是科学著作)进行内部和结构分析时,在界定心理学和传记上的参照时,关于主体的绝对性和创造作用会出现怀疑。但主体不应该被完全放弃。它应该被重新考虑,不是恢复一种创始主体的主题,而是抓住它的作用,它对话语的介入;以及它的从属系统。我们应该中止一些典型的问题:一个自由的主体如何透过密集的事物赋予它们以意义?主体如何从内部调动话语的规则来完成它的构思?相反,我们应该问:在话语序列里,像主体这样的存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什么样的形式才能出现?它占据什么地位?它表现出什么作用?在每一种类型的话语里它遵循什么规则?简言之,必须取消主体(及其替代)的创造作用,把它作为一种复杂多变的话语作用来分析。

  作者——或我所说的“作者——作用”——无疑是关于主体种种可能说明中的一种,考虑到过去历史的变化,这种作用的形式、复杂性甚至存在似乎都远非不可改变。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一种文化,其中话语的流传根本不需要作者。不论话语具有什么地位、形式或桔值,也不管我们如何处理它们,话语总会在大量无作者的情况下展开。这里不再令人厌倦地重复下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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