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10月22日 《法制晚报》) 司法局长翻译公文赚钱被指控为贪污,而且法院对其判刑11年。新闻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起了关注,不管是司法界人士还是社会人士都在以不同的角度探讨该罪名是否成立这个问题。就笔者而言,司法局长翻译公文赚钱被指控为贪污事件,明显是莫须有的罪名。 首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名能够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利用职务之便占有非法财物。该司法局长却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而且翻译工作和其司法局长的职务的关系也并没有任何利益的纠葛。所以贪污罪名不能成立。 其次,如果官员利用自己业余时间赚钱贪污罪名成立的话,那么当下,很多官员干部在日常撰写文稿获取稿费,参加社会活动获奖的奖金等行为,是不是也会被认定为贪污?所以该不仅不合法,更是不合情理。 当然,官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肯定会分散一定精力,对工作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无可否认。虽然没有违背相关法律,但是却是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即使这样的违规行为被确认,对其的处罚也只是行政处罚,何以上升到贪污这等罪名,甚至给予以11年的重刑。 综上,笔者认为,官员兼职翻译赚钱,违反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或许能够说得上,但被控为贪污罪这却是不能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