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来源:法制晚报10月19日) 中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逢年过节适当的“送礼”增进情谊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一部分人瞄准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用感情投资方式与权力交好,走后门拉关系、“不送礼,不好办”的不正之风可谓是愈演愈烈,通过各种婚丧喜庆事宜送礼的方式架起与权力者之间的桥梁,打通自己职务升迁、调动或者争取项目的通道,严重败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和社会风气、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收受礼金罪”一旦入刑,不仅堵住“礼尚往来”的漏洞,还用法律扎牢反腐工作的篱笆。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对收“红包”及购物卡的专项整治中,10万余人主动上交“红包”及购物卡、涉及金额5.2亿元,查处2550人,涉及金额2.5亿元。如此惊人的数目中,如何彻底根治“送礼”之风就值得思考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通过增设“收礼罪”的议案,势必堵上贪官“礼尚往来”的借口,让“收礼罪”成为治理“送礼”歪风一剂的良方。 当前,广大党员干部要打一场“送礼”歼灭战,必须加强严格自律,从思想上清除“不送礼,不好办”的歪风习气,增强自身防腐拒变的意识和抵抗力,以身作则,带头抵制过节“送礼风”,才能真正扫清“拿钱办事,收礼放行”的潜规则。笔者认为,增设“收礼罪”是有力的反腐利器,不仅可以用法律来约束、监督、惩治送礼行为,有效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还能让送礼的人不敢送、不愿送、更不能送。 作者:李晓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