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把这部条例的“大修”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同上次“常回家看看”立法一样。这次山东这个条例草案再次引发社会大讨论。一时间关于法律、道德、人情的大讨论在网上广泛开展开了。支持者认为,禁止啃老立法能够引导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他们去凭自己的力量奋斗、打拼。反对者认为,和“常回家看看一样”,啃老问题属于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是“家务事”,让法律越主代庖地去规范道德范畴的事情,实际效果会非常惨淡。 笔者认为,任何法律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有一种价值引导这种作用,也就是这种作用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是躺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就具有的。但是从严格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意图这个角度来说,要达到立法的目的,法律还是需要实实在在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施行,通过法律的施行,具体的活生生的生活案例的应用,才能真正达到法的指引、评价、教育、强制、预测作用以及维护统治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的这个道理。 所以,我认为如果禁止啃老在执行上出现问题,那么这个立法恐怕会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具体来讲“禁止啃老”在执行中是否会有困难?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从“啃老”的问题来源来说,中国的“啃老”大多源于溺爱。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冲劲是充足的,社会给了青年人很多机会和机遇。有很多情况下的“啃老”,跟独生子女在教养过程中形成的依赖心理有关,而这种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承受了太多溺爱的结果。 其次,从具体操作上来看,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但问题是当年轻人有困难,向父母寻求帮助的时候,中国式父母们真的会行使这项“拒绝”的权利吗?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况来看,这个可能性也是非常低的。从古以来,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特别强调家庭的国度,很多情况下,父母帮助孩子都是心甘情愿的,现在法律赋予他们这种拒绝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想中国父母是会很少行使这项权利的。 再次,单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这样一个立法大有降低道德水平浪费立法资源之嫌,很难在实际中起到作用。一部法律、一项法规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如果出台后,欠缺可操作性给司法机关带来执行难题,这必将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久而久之,必然损害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从这点说,禁止“啃老”入法,恐怕不仅不能达到立法者的意图,更有降低了道德水平浪费立法资源之嫌。 综上,本次山东出台的“禁啃老”条例,尽管从立法初衷来说,可能确实有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上可能会困难重重,很难达到这个立法应该有的效果,最后恐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