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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路还有多远多长?

时间:2014-07-26 02:29来源: 作者:雨默 点击:
我国的民事案件一直秉承“谁检举谁举证”的宗旨,刑事案件上也运用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是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告方的利益,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却笔者认为,当越来越多的人为“疑罪从无”叫好时,是否真正思考过,当一个个事

1月28日上午,河南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1月29日 新华网)

同样是“摔婴案”,相比于北京“大兴摔婴案”而言,“河南警察摔婴案”似乎处罚轻多了。去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不是意味着“警察摔婴案”的量刑太轻了呢?我们来听听一位检察官的解释:

“大兴摔婴案”中,被告人韩磊摔婴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婴儿的死亡。在法律上分析,主观上,他与婴儿的母亲斗气,为出一口气而摔婴,而且明知摔婴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客观上,又确实造成了婴儿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警察郭增喜摔婴的情形与韩磊有相似之处,他是因为喝醉酒,一时兴起,从他人怀中抢过女婴摔在地上致其头部受伤。从主观上讲,他也是明知摔婴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或者受到伤害,但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属于一种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往往以结果定罪,如果造成了婴儿死亡就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不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间接故意)的定性;造成了婴儿伤残,就定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法律术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想必普通老百姓是要花大力气才能读懂这段话的。只是,这段分析当中也提到了,警察郭增喜摔婴的情形与韩磊有相似之处,同为“间接故意”,只是结果是韩磊摔的女童不幸夭折了,而警察郭增喜摔的女婴因为抢救及时而幸存了下来。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以结果定罪的判决方式,本就值得考量。因为笔者认为,女童被摔后是否能够幸存下来,不是跟肇事者摔婴的行为(比如说摔的轻重、摔的方式)直接相关,而是跟女婴自身的身体素质、是否得到及时救治等诸多因素相关。难道,幸存女婴的父母还应该感谢警察摔的时候手下留情不成?

这让笔者想起了之前的那起云南省大关县原编办主任郭某某性侵4岁幼女的案子,这个案子是经历过二审才结案的。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很大一部分的网友就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不久之后,案子进入了二审,二审结果是: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从5年改成8年,虽然量刑有所加重,但部分网友仍对这较为从轻的判决,表示出了一些不满。

大家应该也还记得原广东省政协委员、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宋某某“跨国强奸”(他在澳大利亚被控“指奸”大学生女导游)的案子。在澳大利亚只要被认定犯“指奸”罪的话,最高可判无期,但在我国同样的行为叫做“强制猥亵妇女罪”,只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的民事案件一直秉承“谁检举谁举证”的宗旨,刑事案件上也运用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是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告方的利益,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却笔者认为,当越来越多的人为“疑罪从无”叫好时,是否真正思考过,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疑罪从无”而逍遥法外时,社会和公众又是否做好了承受的准备?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某些领域的刑法量刑太轻,法律本来就是一个“治小人而不防君子”的东西,本应从严而定,何须手下留情呢?何况还是摔婴、猥亵妇女儿童等变态行径,何况还是本应起模范带头的党员干部犯下的罪,何况都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判”也许在专业人士当中较为得当,但在公众心中,如此恶劣的行为竟然只换来“3年有期徒刑”确实有失公允,这让笔者不禁想问一句,司法改革的路,究竟还有多远多长?(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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