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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男女同罪入法体现中国男性性权利得到尊重

时间:2012-01-11 01:11来源:半壁江原创中文网 作者: 孔德峰律师 点击:
我国目前有关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男性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侵害对象。这样,就把如下两种针对男

  今天的人民网发布了一则新闻,题目是: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看完具体内容才发现属于“标题党”。据这则新闻报道,去年5月,42岁的男子张某对18岁的男同事实施“强奸”并导致对方受伤。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显然,法院并没有认定该案中的“强奸犯”构成我国法律上的强奸罪,也不是以强奸罪的名义判处其徒刑。所以,记者称该案为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有些误导的成分了。不过,这则新闻也再次引起社会公众对于男性应该享有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关注。
  
  我国目前有关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男性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侵害对象。这样,就把如下两种针对男性的性犯罪排除在法律的禁止行为之外:其一是女性对于男性的强奸行为;其二是男性对于男性的强奸行为。事实证明,这两种行为在现实中都是存在的。
  
  立法之所以将女性对于男性的强奸行为排除在外,首先是基于女性在性行为中被动性,这种观念认为,女性的性趋向一般来说是消极的,主动要求男性发生性行为,尤其是强迫男性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概率是很低的,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属于稀有现象。其次,是因为存在对于强奸行为的狭义理解,认为由于男性性行为的特点,如果男性拒绝,女性很难通过强迫促成性行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强奸行为既包括暴力促成的强奸,也涵盖了通过其他手段促成的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性侵犯行为。比如女性利用对于男性生命、财产及亲属利益造成的伤害为胁迫,促成男性违背意志发生的性行为。如果说在传统社会里,由于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社会道德的原因限制了女性性侵害男性现象的发生几率,随着社会的转型,女性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限制女性针对男性性侵害的因素是趋于减少的。因此,坚持传统的强奸罪理论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现实的。
  
  至于将男性针对男性的性侵犯限制在强奸罪之外,则是我国社会传统的观念很少注意到确实存在的男性同性恋的性趋向问题。这种观念也越来越被现实存在的同性恋现象和同性强奸行为所证明是错误的。
  
  由于我国立法不承认针对男性的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导致现实中这种“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施暴者则常常逍遥法外。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云南景洪市勐龙镇有名叫岩应的14岁的傣族男孩被另一名40岁的村民强奸,导致肛门受伤,后发展成肛门癌。由于法律的立法缺陷,施暴者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与社会正义的理念完全相悖的。
  
  根据相关资料,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比如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比照国外的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强奸罪问题上区分男女,并且实施差别待遇是没有特殊的合理性的,也算是中国特色吧。笔者希望,未来的立法能够关注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消除强奸罪问题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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