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历史演变过程的阐述,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点:一个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从社会主义革命角度谈农民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要走公有制、集体化的合作化道路等。这方面马克思主义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要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不是被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就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 这些观点现在看来是有时代的局限性。经过100多年,我们实际上是离这个说法越来越远,不光是社会主义所谓的社会化大生产,取消家庭经营的大生产并没有什么好的效果,资本主义也是一样,包括英国。过去有一种说法:世界各国都没能消灭农民家庭经济,只有英国的小农经济被消灭了。英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19世纪,马克思认为英国是最典型的农场化了,但实际上那时英国仍然有40%左右的耕田是掌握在家庭经营中的,而且以后这个比例更大了。 当然谁也不能保证说家庭经营万岁。现在有人说,转基因农业革命后,农业将会工厂化,家庭经营的前景如何尚不可知。我认为这只能走着瞧,坚持实事求是。但无论如何,以前对马克思主义从社会主义革命角度谈的农民问题的确理解得过于教条,一直强调大规模经营,强调一大二公。事实证明这是错误的。关于这一点如今已经谈得较多了。 但我在这里要指出另一点:我认为对马克思主义从民主革命角度阐述农民问题的理论,我们却一直没有真正领会。 在马克思主义从西方传播到东方的过程中,民主革命的含义变化是很大的。从《共产党宣言》到《法德农民问题》,马、恩讲的许多话是鉴于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个问题而言的。但在欧洲,尤其是在俄国,当时也面临怎样摆脱封建制度的问题,尤其在俄国它还是农民问题的主要方面。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内涵相当丰富,远不是象我们现在讲的:“民主革命”就是耕者有其田,就是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马克思主义民主革命观的内容不是这些。马克思一直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从事生产的个人就越不独立,越从属于比较大的整体”,他本人就是“共同体的财产”。马克思原来认为共同体从家庭扩大为氏族,氏族联合为国家,后来受摩尔根影响又认为先有氏族,家庭与国家都是后有的。但民主革命的实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这个观点却始终未变。在封建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是依附于共同体的,没有个人的权利,只有到了“我们现在的社会”,个人才可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摆脱了共同体附属物这样一种地位。财产关系也摆脱了共同体的束缚而得到了一种自由的形态。实际上这种观点直到俄国斯托雷平改革以前,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对民主化进程或者近代化进程一个最基本的观点。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讲封建的土地关系时就指出:尽管在每个国家都千差万别,但封建制基本一条就是私有制和公社制度的混合。他进而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形式,但根本一点则是私有制摆脱了公社残余的束缚。 于是对于面临民主革命任务的马克思主义者——这里主要是俄国人,因为相对讲西欧的民主化资本主义化比较早——来说,他们民主革命的土地纲领很简单,就是要使农民从传统共同体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商品和产权的所有者。因此他们的土地纲领就没有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所有这类问题。俄国大土地私有真正形成是在1861年改革以后,通过公社土地变成“割地”才开始形成的。当时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即“劳动解放社”的纲领实际上只有一个内容,就是要求俄国的农民有退出公社的自由,有进入市场的自由。列宁还说明,这个纲领的意思就是使俄国农民摆脱中世纪的“狭隘的联合”,就是使他们“独立进入市场,从而造成人格的提高”,使农民成为自由生产者,自由商品流通者,自由进入市场。 到1906年布尔什维克在布拉格统一代表大会上的土地纲领中,也没有提到类似我们这样打土豪分田地针对地主制的内容。但是由于当时已经出现了斯托雷平政策,统治者发动了瓦解村社的改革,革命者要与之划清界限,所以纲领中没有再提到退社问题,也不再强调农民的退社权,而把重点放在“收回割地”。所谓“割地”指1861年改革中被贵族割占的原公社土地,这些土地应该还给农民。换言之,这里仍没有提出要没收所有大地产,没有提出平均地权的问题。这个时期,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反对土地国有这个提法。尽管从社会主义的角度讲,马克思不会赞成土地私有,但是“在一个警察国家搞土地国有,那就会导致古代亚细亚制度的复辟而断送俄国近代化的一切成果”。然而在民主革命阶段,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摆脱国家统制,给农民以自由产权。 然而1906年以后,布尔什维克一派社会民主党人的土地纲领就发生了极大变化,最突出的就是从原来极端反对土地国有变成主张土地国有。这个转变与俄国当时的历史进程有很大的关系。1905—1907年民主化进程中断以后,斯托雷平在政治上强化专制的条件下搞经济自由化,由维护“畜群式的”农村公社急剧转变为“强者的”私有化,用强制的办法瓦解村社。这个改革对提高农业的效率是有一定作用的,也使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个时期大有发展。但“强者”对村社的掠夺加强了俄国的社会不公,使俄国农民和整个社会激起了强烈反弹,要求复兴农村公社。这就是以前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曾严厉批判的民粹主义。由斯托雷平改革激起的民粹主义复兴,使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面临两难处境:假如你还坚持原来反村社的那一套土地纲领,那么你就会脱离农民,亦即脱离绝大多数俄国人民。如果你站在下层的立场上,要推翻当局,那么你就要改变纲领。这在列宁《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899年初版与1908年再版的几处相反的提法改变上十分明显。1899年版强调:“农村公社对农民的危害现在看起来是越来越大了”。到1908年版中,这句话完全倒过来了,他说:“瓦解公社给农民的危害越来越大了”。1917年布尔什维克使用的土地纲领无论在民主革命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上都已不是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初衷,不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列宁自己说这是“从社会革命党(按即民粹派)的纲领照抄的”。这个纲领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复兴农村公社。列宁当年解释说,我们与民粹派不一样,他们把土地国有当作肯定的目标,而我们仅把土地国有化当做一个破坏旧制度的过程。他说土地国有化“90%就是否定的内容”。土地国有化如何实现,所有的方案都是不对的。比如,有人提出土地国有以后搞共耕制,列宁说这是“想用独轮车战胜马车的一种荒诞游戏”。又有人说,土地国有化可以理解为向村社一样“公有私耕”,把土地平均分给农民作为份地各自耕作。列宁又说,这是把中世纪的制度至少保留了一半,也是不对的。又有人说,土地国有化是把土地从地主手里拿来后分给农民私有。列宁又说,这也不对,这是“超越了俄国革命当前阶段提出的任务”。 公有公耕不行,公有私耕也不行,私有私耕不行,那到底怎样才是对的?列宁说,这根本不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我们不能“支持某一种土地使用形式以束缚自己的手脚”,考虑如何实现,那是“官僚的作法”,而革命者的想法是把土地国有当做“否定的东西”来看待,其实就是一句话,打倒现存制度。可见列宁最初在民主革命中提出土地国有这个口号的时候,主要是把它作为摧毁现行秩序的一个“破”的主张来提出的。至于“破”了之后如何“立”,根本就不需要想,如果去想这类问题就是“官僚的态度”,而不是“革命者的态度”。然而不想并不能够回避过去。实际上1917年“破”了之后就要“立”,这时实行的土地纲领就是俄国社会革命党的纲领。这时列宁也不说国有化只是一个否定的纲领,而且在解释土地法的时候明确说,在土地问题上“让土地公社居于第一位”。 俄国的土地改革和中国的土地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中国的土地改革是全面推行小农私有制,不仅分掉了大私有土地,而且分掉了族庙公产等传统村社土地。而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剥夺大土地所有者这一点上和中国一样,但对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个问题上是完全倒过来的。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土地改革实际上是一场彻底的村社化,不仅取消大私有,也取消了独立农民的小私有,使俄国的农村公社比斯托雷平改革前更加发达,一直到新经济政策时期还有95%的土地在村社手里。这就产生了怎么解释民主革命的问题。原来的观点农民退社就是民主革命,农民被村社所控制,就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因此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者原来的观点,复兴村社那就几乎是反革命了。为了解释这一转变,列宁强调斯托雷平改革造成了经济进步反而意味着历史的反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在俄国当前的情况下,农民的土地革命(按指以村社形式平分土地)就等于是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所谓俄国当前的情况,是指斯托雷平改革以后的情况。显然,这个说法很难无条件推广到不同条件下的其他情况。 因此,很难说一个社会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就完成了民主革命的过程。这个问题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根本的问题。社会的民主化过程,摆脱封建的过程,绝不是平分土地所能解决的。民主化过程,反封建过程实际上就是摆脱人身依附的过程,使农民和非农民都成为独立所有者和生产者进入市场,建立各种契约关系以取代身份关系的这样一个过程。这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在民主革命这个问题上对“三农”问题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1907年以后,这个看法就逐渐被人遗忘了。我认为,我们现在的改革仍然是进行社会的民主革命过程,我们的民主革命不是资本主义民主革命,而是社会主义民主革命,但是不管怎么说,人摆脱对共同体的依附成为独立的个人这样一个过程就是民主革命的实质,对农民来说,就是使农民得到完全的充分的公民权利,包括公共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与私人领域中的自由权利。我们这几十年的改革,如果从原来的意识形态出发,被解释为我们原来过于急躁,对社会发展阶段过于高估,原来认为社会主义正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现在我们发现我们还处在初级阶段,有些人还说我们正处于新民民主义这个阶段等。其实,我们的改革从马克思主义的本意来说,并不是一个后退的过程,实际上是进步的,这个进步就是民主革命意义上的进步。整个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使农民逐渐独立,用列宁的话来说,自由地进入市场同时提高人格的过程,是使农民从政治上真正成为公民、在对国家的义务和权利上获得与别人平等地位的过程。 以税费制度改革为例,这类改革的真正目标就是不管农民还是市民都在为国家尽义务,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比如公民要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按统一标准交纳,不应该对农民身份还有特定的一种,不应该说由于你是农民就应该交纳“皇粮国税”,这样一种观念是我们税费制度改革及农民负担改革当中应该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现在关于土地所有制之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字面上的争论,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不管你把他叫做什么,所有权也好,使用权也好,承包权也好,只要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农民手中完全牢靠地掌握,得到法律保护,而这种权利可以进入市场,在市场供求关系中实现其价值,受供求关系调节。在这种条件下,把这种权利叫做什么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农民有这种权比没有这种权就是大不一样,而我们的改革就是要使农民有这种权利。 从土地的本质来说,我是不赞成土地百分之百的私有权这种说法的。且不论在社会主义国家有所谓的意识形态因素,在资本主义国家, 地权的绝对化程度也比其他财产的产权绝对化程度要差一点。道理很简单,一种物品要成为完全自由所有的商品而进入市场,有一个条件,就是这种商品具有市场可替代性,从而可以形成竞争。土地的某些属性是可替代、完全可以竞争的,比如说提供农产品的属性是可以竞争的。这块土地你不卖,我可以买其他人的土地。在农业社会是完全可以竞争的,因为土地总是打粮食,国土整治上的区位意义不明显。土地也有不可替代的区位属性。假如有一块土地,其区位不可替代,比如说修一条运河,必须通过某一个地方,如果土地私有权绝对化,那么所有者就可以漫天要价。我要一亿美元一亩,你也没法。如果完全按私有制,国家就没有任何征地的理由,这时没有任何竞争可言,因为你不可能用别的区位来替代它。由于土地区位不可替代的原则,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也要保持某种条件下的国土整治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更不用说了。但除此以外,农民的地权是应当尊重的。随着农业走进市场经济,包括加入WTO以后进程的发展。现在有人认为农业的生产要素市场自由化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比如在台湾,国民党搞的耕者有其田,为保持自耕农的稳定而对土地的转移附加了很多条件,使农地买卖十分困难,但是现在台湾在调整政策,把“农地农有”政策变成了“农地农用”,也就是说农地可以自由流转,但对农地的非农化,国家还要加以控制,包括日本等很多国家都是这样。但是像最近江西的“蒋巷事件”那样,政府下令把农民的上万亩土地征走租给一个公司搞“规模经营”,那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不去讨论什么百分之百的土地所有权,但农民处置自己土地的权利如今的确不是太多,而是还很不够,而官员对农民土地的权力又太大了。 总而言之,中国的农村改革现在仍然属于马克思在100多年以前就曾经指出过的进程:“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摆脱这种历史状态的进程也就是社会的民主化过程。走向公民社会的历史进程是以公民的个性、公民的个人权利之确立,是在公民自由交往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关系形成联合体作为努力方向的。这一点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一样,其实以前并不是没有认识到。在中国革命中,人们针对家庭、宗族等小共同体要求个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明确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充分认识个性解放的价值。例如在妇女解放、废除封建婚姻、废除家长权这类问题上,我们党是一贯强调自由原则的,不少革命者最初就是从摆脱家庭、宗族的束缚,寻求自由而走向革命队伍的。但是一旦超越比家庭、村落的束缚更大范围的共同体的时候,这个原则就消失了。共产党人和以前的民主主义者一样,不能说对传统的专制国家没有批判,应当说那时的左派的这种批判态度更激烈。“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所有先进分子都指斥皇权和历史上的专制制度。但是这种批判与他们对家长权的批判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他们在针对家规族法束缚要求解放的时候,反对的不仅是家长本人的独裁,同时也是共同体对个人自由的压制,就是我刚才说的个人有自由人权,共同体不能剥夺。家族长逼我嫁给某人是不行的,那么家族集体“民主表决”逼我嫁给某人行不行?当然也不行!因为我的自由人权既不是以族长个人威权,也不是以所谓家族多数意志乃至整体意志的名义可以剥夺的。 但是,在更大共同体的面前,当时的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观念了。人们往往认为皇帝个人的专制是不能允许的,但是以“人民利益”和“多数意志”来实行的专制就是理所当然。我反家长权也反皇权,但我对家族可以讲自由,对“国家”却似乎不能讲自由,我不能为家族利益而嫁人,但却似乎应当为“人民利益”而嫁人,反对家长包办婚姻但却接受“组织上”包办婚姻是当时并不罕见的现象。换言之,在比家族更大的共同体面前人们往往忽视了马克思讲的民主革命的本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当然,在那种历史条件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在进入近代化的同时也正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面对列强的压迫,中国人当时普遍有强国梦,大家都盼望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在内。个人的自由往往被认为是针对小共同体包括家族等的个人自由,忽视了针对国家,针对社会的个人自由,因此造成一种结局,在摆脱了家族束缚以后,个性却陷入一种更大的束缚之中。中国革命在反对封建家族对个人的束缚的斗争中应该说很彻底。而现在的改革则在解决大共同体束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从政治上、经济上各方面都有不少路要走。 农民问题,说复杂也很复杂,说简单也很简单:第一,农民的人数要减少,不可能中国老是一个具有八亿、九亿农民的国家。第二,农民的权利需要提高。农民的公民权,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农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农民作为有权利的公民,应该享有同等的义务等。如果在这方面,我们实现了平权,那么中国的农民问题基本上也就解决了。但如果不和这方面结合,就会发生扭曲,甚至好的主张和愿望如果不尊重农民的权利,也会产生许多问题。 例如现在有一个很好的提法: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就是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但是这个好提法如果不和尊重农民权利结合起来,很可能好心办坏事。现在一些地方说农民不想致富,于是提出“官逼民富”的口号,提出“带着农民赚,领着农民干”等。结果出现运城的“假渗灌”、新疆“科技大跃进”等荒唐事,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农民毁粮种烟等,给农民带来严重损失。正如规模经营、产业结构调整等都要以农民意愿为前提一样,不摆脱动辄被“官逼”的状况,怎么谈得上“民富”?我们首先要尊重农民的权利,不能把农民的自由剥夺后再强迫农民富裕起来,这是不可能的。中国农村面临的所有复杂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我们考虑这个问题就感到难度大的很,城市里有严重的下岗问题,农民再往哪里走,这个问题如果农民真正权利平等的话,那么最尖锐的就不是农民的就业问题了,就会变成其他阶层的就业问题了。可以说,在如今的劳务市场上,农民的竞争力并不低,不要说蓝领劳务市场,就是所谓白领,所谓“企业家市场”上,如果真正实行公平竞争,“乡下人”也未必会输给“城里人”。在这样的背景下真正最值得担心的社会群体,恐怕未必是“农民”。西欧的农民如今是要求更多的保护问题,中国的农民则从来只是要求减少歧视的问题。因此所谓农民收入问题,本质上还是农民的公民权利问题,也就是如今在入世问题上人们议论很多的“国民待遇”问题。加入WTO,给外国农产品“国民待遇”,会冲击中国农业,影响农民收入,这就是所谓挑战。而在公民权问题上与国际接轨,在WTO的规则下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向他们打开城市的大门,逐步有序地走向全要素市场准入,取消身份壁垒,使农民的发展潜力再次得到解放,这就是所谓机遇。可见所谓入世的机遇与挑战两者都在很大程度上系之于农民权利问题。如果两种“国民待遇”都能解决,入世对农民、从而也对中国将是利大于弊。但如果给了外资“国民待遇”却不给我们自己的农民,那结果就很难说了。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民主与科学》2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