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陕西省渭南市纪委获悉,渭南重点整治村组、社区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目前已处理124名干部,其中43人受到刑事处罚。(10月8日 新华网) 据相关报道称,7月以来,渭南市开展“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霸选”“贿选”破坏基层选举、贪污民生资金、欺行霸市、非法拘禁、非法集资等行为。 众所周知,村组、社区干部就是我们常说的“村官”。并且,这些“村官”也不是国家正规的干部编制,只能说是各级政府服务人民的一种辅助职位。所以,他们并不具备公务员的身份。然而,“村官”在中国虽然是最小的官,但同时他也比很多官都“大”。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虽然他们不同于国家公职人员,但却直接接触和管辖着村里不分大小的各类事务。 随着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村官职务犯罪多发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并且,村官犯罪手段、方式日趋复杂。有的打着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征地款项均归承包方所有的旗号,直接通过转账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吞财产;有的通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将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成员均分;有的村民小组组长挪用村集体存在自家账户的资金;有的虚报冒领、骗取财产。 在笔者认为,“村官”之所以敢如此任意妄为归根结底是由于新时期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由于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干部范畴,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村干部的言行规范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显得“鞭长莫及”。而村民的监督机制也还不健全,就导致“力不从心”。单纯靠村干部之间相互监督是行不通的,就出现了“官官相护”。到最后,村干部手中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为他们腐败创造了条“有利”条件。 最后,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使得村干部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将上级监督、村民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村干部手中的权利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如此“光天化日”、“众目睽睽”,咱们农村党员干部势必不敢再继续为所欲为,贪腐风气必定能彻底遏制。(方飞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