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集中规范清理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规范清理工作情况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人民日报5月28日) 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然而十年过去了,干部兼职之风又开始盛行,而到底是因为现实发展的需要还是因为权力的私奔,这也就成为时下比较关心的话题。干部毕竟是手握权力的特殊群体,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中,是充当着裁判员的身份,而如今干部深入企业,充当起运动员的角色,这两个角色似乎不能共存,也就成为一个问题需要正视和处理。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给出了违法者的惩罚措施。 去年底,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可见对于干部在企业兼职,已经有明确的指引规范,而对于法律的适用,已经对现实的规范,或许也不是朝夕之事。然而干部兼职,毕竟是对社会公平的威胁,更是对秩序的挑战,因而限制干部兼职必然成为重点课题,也是对权力规范的呼唤。 而十年之后的再次清理,表明国家对于权力规范的决心,也表明国家对权力公平的态度,更表明国家对人民呼唤的重视。因而全面清理是对权力、国家和人民最好的交代,也需要一查到底的决心和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