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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院校歧视反思高校等级划分

时间:2014-05-23 06:07来源: 作者:晏扬 点击:
5月21日,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一定要“985”、“211”毕业生,是人为抬高招聘门槛,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我们有明确规定,不得设立“院校歧视”。(新华网5月21日) “院校歧视”是就业歧视的新变种,它

5月21日,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一定要“985”、“211”毕业生,是人为抬高招聘门槛,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我们有明确规定,不得设立“院校歧视”。(新华网5月21日)

“院校歧视”是就业歧视的新变种,它与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一样,人为制造就业不公,侵犯了一部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的上述表态,其实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

有些人可能感到不解:用人单位招聘名牌高校的毕业生,这是正常的“择优录取”呀,哪里谈得上就业歧视?个中问题其实在于,用人单位将招聘对象限定为“985”、“211”毕业生,相当于事先将其他高校毕业生阻挡在竞争大门之外,使得他们连参与竞争的机会都没有。用人单位可以青睐名校毕业生,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正当权利,但不能剥夺一般院校毕业生平等竞争的机会。也就是说,就业公平的实质是机会公平——如果一个毕业生因为能力不行、素质较差而落选,这是正常的就业竞争;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将一部分求职者排除在竞争之外,就构成了就业歧视。

虽然《就业促进法》中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一再出台禁令,但“院校歧视”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坦率地说,这件事确实不好管,绝非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就能管好。值得注意的是,“院校歧视”是近十年间流行起来的就业歧视新变种。这不奇怪,因为自从有了“985院校”、“211院校”评定,招聘市场上才逐渐有了“院校歧视”。换言之,“院校歧视”其实源于高校的等级划分。如果说用人单位的“院校歧视”是把高校及大学毕业生分成三六九等,那么有关部门主导的高校等级划分,何尝不是把高校及大学生分成了三六九等?

同样是国立高等学府,却被硬生生地划分出多个等级,并在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上区别对待。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行政主导的“院校歧视”,才造成了用人单位的“院校歧视”。

国外有很多名牌高校,但没听说有被政府划分为某个等级,高校是否有名、属于哪个档次、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完全由“市场”说了算。官方认定“985院校”、“211院校”,犹如官方评定“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后者的不合理性人所共知,前者的合理性同样令人担心。高校等级划分还类似于高校被赋予不同的行政级别,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改革的大方向,那么高校等级划分又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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