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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之间不能交往过密的校规太奇葩

时间:2013-09-17 06:16 来源: 作者:刘义杰 点击:
  有网友日前爆料称,龙湾区春晖高级中学给在校生发放了一份《德育工作协议书》及《附录》。《协议书》指出,对学生之间交往过密的行为,其中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学校将以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名义予以处罚。网友戏称这是“奇葩”校规。(9月15日《温州都市

  有网友日前爆料称,龙湾区春晖高级中学给在校生发放了一份《德育工作协议书》及《附录》。《协议书》指出,对学生之间交往过密的行为,其中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学校将以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名义予以处罚。网友戏称这是“奇葩”校规。(9月15日《温州都市报》)


  同性之间不能交往过密,针对这个规定校长给出的解释是,防止早恋。但这个解释很难让人满意,难道同性之间早恋者很多吗?这种宁肯错杀千人,不肯放过一人的校规,带给校园纯真的友情毁灭性的打击。


  这所学校的协议规定了22条“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其中第4条为“交往过密(尤其是公然的交往过密,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22条违纪行为让人想起了着名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两者之间除了数字的关联外,往严重了说其本质也是相同是反人性的。


  正如专家所言,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友情,没有友情的灌溉,学生就学不会交际、交流,乃至于失去在社会上生存的能力。“铁哥们”、“闺蜜”和“死党”是人生来就需要的感情基础,强迫消灭人的感情基础,这样的校规不是反人性的吗?


  对于雷人校规,社会舆论不乏关注和批评。但当素质教育提倡之际,诸如“60厘米间隔男女生交往”“任何男女生交往务必遵循在明亮地方、5人以上同学在场。”“严禁随意出入他人教室、寝室,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等雷人校规还层出不穷,真是对素质教育的极大反讽。


  实际上来说,“同性校规”中的禁止学生亲密交往等反人性的规定,根本上是违法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回到新闻中,当校规违反人性,扭曲了学生的人格,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相冲突吗?


  《国际儿童权力公约》规定了四项原则,其中第一条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反观各类校规都是“学校利益最佳原则”,不惜牺牲儿童的人格和心理健康,这样的校规带来的危害并不比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差,但却一直引不起重视,不能不说充满了讽刺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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