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何以能让13岁少女残杀同学?
时间:2013-05-0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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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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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
【新闻链接】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夏军)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其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3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在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里湖瑶族乡是中国独有的一个瑶族支系——“白裤瑶”的聚集地。十多年前,我曾作为《中国教育报》的特约记者,前往当地参加一次“铜鼓山歌艺术节”,知道这个民族和这个地区的百姓淳朴憨厚、善良好客,习俗独特、风情浓郁,却没想到如今竟然发生了这样一件震动全国的大案,年仅13岁的小学生少女竟然仅仅因为嫉妒心理作祟而做出如此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的凶杀举动,其残忍手段甚至超过成人,实在是太让我吃惊了。
人类这种动物分为男人和女人,他们有各自的许多共性,其中有优点也有缺点。比如女性,一般大家都知道,女性相对而言比男性要温和、优雅、稳重、理性得多,但是女性也往往心胸不够男性开阔、气量不如男人大,自卑孤僻,容易产生嫉妒和仇恨之心,而且这种坏情绪常常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自我派遣和化解,有时爆发起来便难免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冲动是魔鬼”;不过像本案中,一个小女孩子竟因嫉妒而凶狠杀人,那只是极为罕见和特别的极端行为了。
对于女人,在几千年以男权为中心、男尊女卑为主调的封建社会的中国,先后有过许多偏见、侮辱、歧视甚至敌对性的名言,比如孔子的“惟小人与女子难养也”,比如附会在姜子牙头上的“青竹蛇儿口,黄蜂尾上针,两般由是可(二者皆不毒),最毒妇人心”,比如“红颜是祸水”,等等,过于夸大了女性的缺点,对女人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些话确实也从另一个侧面客观反映了女人的一些问题,比如嫉妒自私,比如阴暗狭隘心理,比如可怕的报复和破坏力量。金庸的小说《天龙八部》里那个丐帮副帮主马大元的妻子马夫人康敏,小时候说过一句话“自己得不到的东西,宁可亲手毁了,也不让别人得到”,因为嫉恨人家的衣裳而将其剪成一条条儿的;以及本案中这个蓄意残杀同学的广西少女,她们其实都已经因为过分嫉妒而导致行为疯狂、害人害己,成了心理变态,完全是一种典型的精神病了。
那么,女性的这种嫉妒心理该怎么解决至少是减轻呢?类似本案的人间悲剧该怎么避免和制止呢?
首先是父母、老师、同学、社会各界人士要时刻警惕被告的性格缺陷和行为动态,多关心、鼓励、表扬她,多给她表现的机会,采取高明的办法开导她、引导她,关键时机发现她的动机并巧妙制止之——其实在全社会都应该创造一种宽松活泼、关爱宽容、团结友好的环境;
其次是被告本人,要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使心胸开阔、气度开朗,读书、唱歌、跳舞、下棋以增加自己的文艺爱好和精神生活,看到自己的优点并提高自己的自信心,看到别人的长处并学会欣赏和谦逊,通过参与各种有益的活动以转移注意力,找老师、朋友、家人交流和聊天甚至个人打沙包、找个无人处大喊大叫一顿以进行自我宣泄;
第三就是受害者,不光是她一人,还有别的同学,不要轻易伤害他人自尊,少说侮辱的、否定的、嘲笑及刺激性的话语,懂得互相关爱、彼此欣赏,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对方行为,随时向老师、父母报告事态的进展,不要糊涂进入人家设定的圈套,以免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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