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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查询个人房产明细的权利是行政过度作为

时间:2013-03-25 14:24 来源: 作者:王传言 点击:
禁止个人以身份信息查询房产政策的出台就被冠之以保护贪官广为诟病,但这样的政策出台恰恰却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外衣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假如真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那么这样的雷厉风行的执法程度着实让我们叹为观止。推而广之,如果能够

  家住通州的谢女士在买第二套房时,被告知此前购房身份信息录入时发生错误,且其名下可能已不止一套房。谢女士欲在市住建委城研中心查询名下有几套房,遭到拒绝,对方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以名字和身份证查询自己名下房产以及房产信息。

  首先声明的是保护个人的隐私是宪法固有的义务,对于任何人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都应该令行禁止。但是,保护个人的隐私并非以剥夺公民的权利为代价,比如新闻中的样子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按理说,自己的房产应该具备拥有权并具有随时查询的权利。但是在被公共权力部门告知不能查询的时刻,我们应该反问的是这样的禁止个人以身份信息查房产到底是在保护什么,到底又在害怕什么呢?固然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杜绝泄露个人信息为主要出发点的,但是在试行的过程中往往走到了相反的方向之上,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应该受到如此的剥夺。

  禁止个人以身份信息查询房产政策的出台就被冠之以保护贪官广为诟病,但这样的政策出台恰恰却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外衣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假如真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那么这样的雷厉风行的执法程度着实让我们叹为观止。推而广之,如果能够将这样的执法推广开来的话,所有的执法都能够如此秉公行使的话,我们也应该感到无限欣慰。毕竟,这真的是为了公民的隐私着想,毕竟,如此执法也是制度的硬性规定造成的。也本身彰显着法律制度的尊严,但是,在没有例外原则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似乎也显得颇为不近人情。

  因为根据《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房屋登记信息出现错误,并对其能否购房产生影响的情况下,谢女士提出查询自己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请求,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既然属于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缘何就不能查询呢,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其依据也不是没有。那就是依据《物权法》和住建部相关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房屋坐落或房产证编号等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可以查询到房屋的自然状况、限制状况,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等状况以及房主是谁、有无抵押等。也就是说,要查房产信息,除了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房产证相关信息。

  可见,在技术和法律上对于个人查询自己房产设置了种种条框之后,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完整的信息仍旧可以查询到自己的信息。这是法律的规定,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缘何顿时变了天地呢?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的落实必然会经过人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如果自身进行解析,那么必然会导致按照主观的意志落实,这就导致了现实中连查询自己的房产都困难重重的窘境,说起来是按照规定,实际上规定本身也是存着无限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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