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由此翻开崭新一页,是顺应时代大势、契合党心民意之举。 党实现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最大风险是腐败。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这既体现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范围过窄,也表现为监督执纪机关职能分设交叉重叠,还反映在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监察法的出台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是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为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供了坚强可靠的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纪检监察工作不仅要在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上下功夫,在深入推进队伍融合、切实增强反腐败合力上下功夫,还要在正身律己上下功夫。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要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律严明的纪检监察队伍,才能更好的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纪检监察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唯有忠诚干净担当,练就在江河湖海畅游的高超本领,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国家监委的成立,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却绝不是改革的“终点”,不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改革永远的目标。深化改革,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永远在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