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功并非专职巡河员。半个多月签,因为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最,他和朋友余兵、章军被平武法院判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法院同时判令,在缓刑考验期内,三人每月要在平通河(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锁江乡五星村至锁江乡场镇河段巡河值守一次。(四川日报2017年12月12日)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履行巡河值守的社区服务义务,这在四川省乃至全国,尚属首例。在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的大背景下,这份开创性的判决意义深远。 在传统的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入狱,受到了应有的刑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污水横流,废气四处飘散,动植物资源濒危甚至灭绝。这样的判决既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美好生活的要求。作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最后一道保障的司法工作,在资源环境的审判中必须寻求改变,创新司法,才能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各地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比如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对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补植复绿”等等。而巡河值守,本应是河长制度中专职巡河员的职责,在刑事审判中判令被告人履行巡河值守义务,貌似越俎代庖,实则是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务实和创新。其不但不会取代专职巡河员的职责,反而会成为河长制度的有利补充,还可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功能,即一方面警醒犯罪人员不再犯罪,另一方面警醒周边群众不再去做这种违法犯罪之事情。犯罪分子每进行一次巡河值守,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流动的环保宣传。这样的判决,是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可行探索,值得点赞! 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尤为如此。因此,更加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创新司法,才能让“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文/史骄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