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组部、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明确,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2017年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一日入仕,终身为官,是我国现有干部体制的特色之一。通常情况下,担任了公务员等于就捧到了“金饭碗”。然而,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一些官员认为官越来越难当,不仅越来越没油水可捞,而且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因而出现了一边是考公热度不减,一边是公务员辞职不鲜见的情况。甚至一些人把担任公务员当成获取人脉和资源的跳板。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 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务员的辞职行为也已被套上了“紧箍咒”,但光给那些辞职公务员设置到管辖企业内“二次就业”的期限还不够。因为,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公务员离职,终究跟普通人跳槽有别,权力自带磁场效应,那些辐辏在权力之上的人脉和背景资源,不会因人走了就立马消失,毕竟还有权力余热。前两年有媒体就曝光,很多离职公务员成为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几大行业争抢的对象,这些争抢难道都是因为这些离职的公务员能力强吗?又有多少争抢者是冲着权力余热去的呢? 权力余热的打开方式只要是掮客式的,就易涉及期权腐败。一直以来,期权腐败因其不是将“身份红利”即时兑现而是延时变现的特殊性,总处在反腐鞭长难及的盲区。正因如此,《意见》就公务员辞职后的“任职规避”划出明确范围,将“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划为红线,设置“冻结期”,无疑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缺。而要求公务员申请辞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则是进一步的要求。这看似设限,但其实也是对公务员合理流动的保护。 划了红线还得有监督配套,公务员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违规接收企业将被处罚等,无异于建立起了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也让“抓落实”有了确凿的抓手。但是,备案虽方便了执纪监督,却仍属于“内部监督”,在各种隐性权力寻租频现的当下,公务员离职后二次就业是否合规,不妨拓宽监督面,接上公众监督的接口。基于此,可考虑实行公务员离职回避期公示制度,离职者去了哪,从业变动有无报告,未如实报告有无问责,接收企业是哪家,这些都可向社会公示。当然,更要对那些辞职公务员进行“辞职审计”和审查,既要看他们辞职后的去向是否符合规定,又要看看他们屁股上是否干净?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确定他们在职时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渎职行为,辞职的去向又符合规定,方能批准他们辞职。 此外,《意见》明确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可有哪些处理处分措施,何为严重,也宜尽早明确。 期权腐败不容忽视,只有对其使出见真章的“监督剑”“问责鞭”,给公务员辞职套上“紧箍咒”,才能实现对期权腐败的“精准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