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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官员吸毒,唯有“打痛”才管用

时间:2016-11-24 09:28来源:未知 作者:雨露 点击:
在现实中,在如今严加治吏的大背景下,对于官员吸毒并不是无法可依,《纪律处分条例》中就明确载明,“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此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吸毒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日前,衡阳市纪委监察局对近期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吸毒涉毒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11月23日 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官员吸毒并不是新鲜的话题。媒体对相关案例的报道可追溯至2008年,当时河北雄县一名税务官员因吸毒而被逮捕;2011年,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涉嫌吸毒被捕;2014年,云南反贪机构公布,该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41名党员吸毒,其中9名为公职人员;2015年,湖南岳阳临湘市市长龚卫国吸毒被抓,等等。暴露出了干部工作之外的生活作风问题仍需加强监管。

在通报的衡阳市纪委监察局对近期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吸毒涉毒典型案例里,有国企的老总,有处级领导干部、有执法人员,还有普通工作人员,可谓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典型人物。他们的吸毒行为说明了其官德沦丧的严重性。而有报道指出,近些年发生的官员吸毒案例,基本上没有一个官员是被人陷害、欺骗而染上毒瘾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自身出了问题。

可以说,公职人员参与吸毒,产生的影响和后果都很严重。首先,吸毒属于违法行为,官员是公众人物,更应带头遵纪守法,官员吸毒突破了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形象。而且,“黄赌毒”往往相伴而生,吸毒还会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际上,吸食毒品花费不菲,需要从专门渠道获得。官员吸毒很少是自己花钱去买,很可能是接受贿赂招待,往往伴随行贿受贿和权钱交易。由此可见,官员吸毒不仅是个人违法和社会治安问题,还是腐败毒瘤和社会病灶。对“带毒上岗”的官员,应该严查严惩,并公之于众,让其无所遁形。

此外,在现实中,在如今严加治吏的大背景下,对于官员吸毒并不是无法可依,《纪律处分条例》中就明确载明,“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此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吸毒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官员也应该受到应有的惩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见,处罚手段不可谓不严厉,但是仍有一些公职人员敢于顶风违纪,这点值得监管部门反思。

公职人员吸毒,可谓败坏官场风气、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对于官员吸毒行为不应小觑,应该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应建立起完善的惩治措施,进一步作出规定,如发现公职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应该一律开除公职、不得再行录用。也只有给公职人员套上禁止吸毒的法规紧箍,这一股官员吸毒之风才不会蔓延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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