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9月14日 新浪网) 曾几何时,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会选案轰动全国,但这都是市级的“小层面”,而这次辽宁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涉案之多、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这是对我国人民主制度和法律的挑战,不管涉及多少人,涉及到谁都必须严惩,否者,第二个、第三个辽宁贿选案还会发生。 众所周知,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主体”。可见,其责任是多么的重大,使命是何等的神圣。然而,虽然中央一再三令五申严肃换届纪律,环节督查组也进驻到各地,各地纪委也在换届期间加强了监督,就在这样的严密网下,仍然出现了辽宁重大贿选案,可以说代价是沉重,教训是深刻的,应该有所反思,更应该痛定思痛,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大力度整治这股不正之风。 在如今法治社会,讲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根据我国《选举法》第55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次辽宁贿选案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更有力地震慑了投机分子,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唯有对换届贿选等歪风邪气保持持续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定指标、上不封顶,执纪到位、监督到位,才能保证换届工作风清气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痛定思痛,要彻底铲除拉票贿选的发生,就必须打出“组合拳”。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选举制度,补齐制度的短板,切实约束住公权力被私用;其次,要完善相应的追责制度,只有这样增大了他们的违法成本,才能让一些领导干部有所顾忌。最后,则要加大选举信息公开力度,拓展监管的渠道,把换届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广泛的监督,不给拉票贿选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