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这起案件的关注点在于官员赃款用于社会捐赠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属于犯罪又该如何定罪量刑? “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的一段话,可以说发人深省,警示作用和示范意义的都很强。 在现实中,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官员的心里开始惴惴不安,他们将贪污款项用于慈善事业,为的就是收受贿赂时能够心安理得一些,也为东窗事发时有一个好说词。此外,还有一些官员就是为了树立一种乐善好施、清正廉洁的公众形象,有了良好的社会口碑,集聚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便可以将其作为自己加官进爵的“砝码”,进而再搭着更大的“权力东风”,走上贪腐之路,大肆搜刮民脂民膏,谋取私利。可见贪官“慈善家”出发点都是不纯洁的。 可以说,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样的贪官“慈善家”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再者,何为贪官?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在大众的眼里贪官就是罪大恶极的人。何为慈善家?从字面理解就是以“慈”“善”为起点,对于需要帮助的人无私的伸出援手。可见贪官和慈善家是一对相反的词汇,当捐款的主角成为了“贪官”,慈悲也变了味,有的不过是贪官的一丝心安。 如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重瞳受贿134万余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贪官慈善家”也再一次用切身经历阐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朴实真谛,当然,在一片欢呼声后,一些官员应该有所反思,贪污必然会令人心里产生不安,然而把慈善当掩护的贪官只是寻求自我安慰而已,与掩耳盗铃无异。因此,官员只有心里坦荡,用好手中的权力,多为群众服务,才会永远“心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