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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减刑应慎重,以免遭舆论“误伤”

时间:2016-06-08 14:55来源: 作者:雨露 点击:
在减刑程序上,虽然采取的是监狱机关只能提出建议书,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但实践中主要还是限于司法机关内部,法院采取书面审裁,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封闭化色彩。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特别是一些虚假材料,法院有时并不能及时发现。这种机制的

日前,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被减刑10个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贪官被减刑情况频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公众质疑,贪官是否是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减刑,从而形成新的腐败,使贪官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这次被减刑的是重庆不雅视频的主角雷政富,可谓曾经这起案件引起了轰动,如今获得减刑10个月,在社会上也引起轩然大波。

据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在法院上也查明,罪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从程序上看,应该对其减刑,这无可厚非,毕竟官员罪犯与普通罪犯本没有区别,应该一同对待。因此,如果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公众没必要疑神疑鬼。

可以说,我国对于关押罪犯减刑可谓甚严,业有法有章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任何罪犯都适用,当然也对官员罪犯适用。但不管是谁,减刑都必须合法,并且公开透明,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暗箱操作。官员到底有何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才得到减刑,应该充分引入社会监督,从而杜绝社会上的猜疑和不信任。

在减刑程序上,虽然采取的是监狱机关只能提出建议书,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但实践中主要还是限于司法机关内部,法院采取书面审裁,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封闭化色彩。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特别是一些虚假材料,法院有时并不能及时发现。这种机制的缺憾,需要以程序公开和舆论监督予以弥补。

当然,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刑罚执行的公正性还需要更严密的正当程序保障。例如,在诉讼立法中完善减刑的审理程序,在检察监督环节引入更有强制力的制约,在社会舆论监督上设定更明确的责任与要求。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减少刑罚执行中的随意和腐败。假如雷政富的减刑确实合法,那么正当化的程序也能有效防范舆论的“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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