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小官巨贪”涉嫌贪污贿赂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48件201人。通过研究分析,办案部门发现这些“小官巨贪”案件呈现单笔犯罪数目更大、作案向利益同盟发展、方式更隐蔽、发案行业更关乎民生等四个新趋势。= 近几年,“小官巨贪”成为了流行的词语。它主要是指一些官员级别很低,但是贪腐数额惊人这样一种现象。不幸的是,一些小官还不断的在用他们的实际行动,来刷新贪腐数额的上限,令人瞠目结舌。此外,我们不能紧盯数额上的变化,更要重视贪腐形式上的变化,只有认清这一点,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制约和查处。 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一些“小官”通过多数通过少量多次、长期蚕食的方式敛财。“小官”长期扎根基层,关系网错综复杂,或经手收支单位大笔经费,或处于直接掌握项目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款结算等环节的优势资源岗位,“含金量”很高,对行贿人有直接的影响力,因此有贪腐的空间,但同时又由于受到反腐力度的威慑,于是贪腐利益同盟不断涌现,贪腐形式也更加隐秘,为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有的权力缺乏监督。现有监管机制主要体现为“抓大”和“抓总”,对职位低的基层干部监督偏弱;从行业看,查处的案件多在权力较封闭的行业或环节,如供电、金融、铁建等,外部监督较难介入。还有民主监督被架空的情况,一些领导干部不公开权力、财务清单,内部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有些基层领导干部与上级领导干部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纵向监督不到位。 因此,要杜绝“小官巨贪”的不断涌现,相关部门就需要认清贪腐新形式,对症下药,针对犯案方式、利益关系、民生领域等方面加大分析研判,彻底练就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功力,只有这样才契合民意,让贪官们才无处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