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吉林省近日出台《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6月1日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 在现实中,“临时工”执法产生的恶性事件颇多,严重影响了执法队伍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中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以,吉林省取消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禁止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但在现实中,由于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不少地方会从社会上聘请部分临时人员,通过给予其行政执法证件,使其参与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与必要的执法素质,往往很容易出现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权益现象,近年来媒体已经多有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可以说,无论是法理上还是立法中,都从未将执法权授予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外的人。“临时工”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执法主体资质和条件,也不能独立承担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与行政执法机关本质上只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雇佣人员,“临时工”没有任何执法资格,相反,其工作行为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却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可谓弊病颇多。 正因为如此,像吉林省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将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有必要在全国普遍推行。我们期待有更多的地方能取消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禁止临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通过适当增加行政机关编制,招收、选拔具有法律意识与执法素质的人员,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切实解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人手不够问题,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各地行政执法水平获得普遍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