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今年以来,云南省加压传导、多措并举,狠抓“两个责任”落实。2016年一季度,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69件,处理63人次。 云南省从完善问责工作制度体系入手,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6种情形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12种情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开通问责投诉举报电话、公布网络投诉渠道和信件投诉地址、建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整合社会监督力量,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对于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当前仍有部分基层党组织不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致使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导致腐败易发多发,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声誉。归纳起来有主要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思想重视不够。有的基层党组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只注重开会、发文和签责任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安排轻落实、重业务轻党风等现象。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办法不多,工作流于形式,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二、责任落实乏力。少数党组织疏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的学习领会,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分解责任目标上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或者往年文件。同时,在制度制定和执行上“一手硬一手软”,责任追究形同虚设,制度保障趋于乏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警示提醒,以至于养痈为患。 三、监督检查缺位。个别监管单位党组织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查活动,即使开展检查活动,也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纠错警醒作用。“必须要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云南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问责摆在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的突出位置,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向发力、相互促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