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报道几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县公安局“违法”扣押和查封了韩女士家包括小轿车等在内的财产和物品,事后韩女士向河南省高院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鹿邑县公安局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大约40万元。然而至今,韩女士一家人仍然没有拿到赔偿款。 公安局拖欠40万赔款近半年,一直未能归还到位,暴露出法制社会的“硬伤”,也让法制政府再次遭遇尴尬。本来,大力推进法制进程,全靠各级政府机关部门作表率,各类司法机关更应以身作则,鹿邑县县公安局执行国家赔偿决定半年未到位,据称与领导调动有关,更令人吃惊不小,这是啥样的逻辑?个中细节,恐怕还需要相关部门反思。 其实,公安局扣押、查封公民财产属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应由法院来裁决。如果因为执行公务而损害了公民的权益,理应按照法院裁决进行赔偿。鹿邑县公安局在这起事件中“违法”在先,需要对受害者进行40万赔偿,前因后果已经非常明了,公安局应该按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既不需要公安局自己捞腰包,也不需要领导负责任,咋就迟迟不能把赔偿金及时支付出去呢! 一名领导的调动,对一个正常的赔偿形为到底有多大影响?领导要走了,对已经进行一半的工作事宜可以撒手不管,新来的领导不熟悉,迟迟管不上,结果导致一项赔偿行为一拖再拖,就同耍无赖没啥两样。 或许,公安局迟早会赔偿这笔钱,也不会因拖了近半年时间而受到利益损害。但是,这次事件的公开,媒体的关注,让人们从事件中看到的就不仅仅是40万钱的事,这背后机关形象、政府公信恐怕会受到严重质疑。建设法治政府,全社会依法办事是关键,如果因为领导的调动而拖延赔款行为,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笑话,也会让人产生无限的猜忌,给社会公信带来隐患。 其实,这次事件也暴露出政策的“空白”,目前我国在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方面,尤其是强制执行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法律包括赔偿法,在作出决定之后的强制执行方面,都没有什么要求。公安局即使拖欠半年不赔偿,恐怕也没人能把他们怎样。但愿这次事件,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成为弥补法制社会“短板”的助推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