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遵义县一村民状告贵州省政府土地资源管理行政复议一案,4月11日上午在贵阳市中院开庭,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代表省政府出庭应诉。 当看到这则以《贵州一村民状告省政府副省长出庭系全国首例》为题的消息时,不由得感慨:副省长能出庭应诉村民“告状”,让全面依法治国终于迈向了可喜的一大步。 其实,副省长出庭应诉本身不应该成为新闻。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为分管政府法制的副省长出庭应诉是理所当然。然而在历来的“民告官”案件中,绝大多数行政负责人都毫不犹豫选择了采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的“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方式,随意派一个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出庭应付了事。 在我们看来,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意义不在于是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新闻效益,而是在于,官员们已经从思想上注重依法办事变为了主动从行动上践行依法办事。首先官员们从思想上不再认为出庭应诉是一件不光彩或是“掉价”的事情,而把应诉当成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其次在行动上终于敢于在法庭上“抛头露面”,主动去应对民众的状告和诉求;还有就是逐步开始尊重民权,不在把自己当成高高在上的实权者,习惯性的“低头”对待民意,而是主动站在“被告席”上,平等地应对“原告”的控诉。不论此案件最终是“民胜官”还是“官胜民”,必将是依法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希望能有更多的“高官”们能够“法律觉醒”,认真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化解普通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才能有效促进地方行政机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